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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达到择优选用的目的,保证优质、优价、优良售后服务,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一切采购活动和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
负责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物资采购或项目的招标。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评标小组,决定招标方法,制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选择投标单位并进行资格审查;
3、进行市场调查、样品采集、充分论价;
4、组织实施发标、开标、议标、评标等工作;
5、签订合同;
6、物资及项目验收。
第四条 管理部
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对各部门的物资采购或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具体职责如下:
1、审核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
3、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负责监标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者,有否决权;
4、监督检查招标过程,纠正违规行为,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5、对合同进行审查,并在盖合同章的申请上签字;
6、参与物资及项目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7、受理有关对招投标工作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财务部
负责对各部门的物资采购或项目的付款进行审查,如没有按规定进行进行招标,没有验收报告,没有管理部的签字,拒绝支付。
第三章 招标实施部门
第六条 采购部
1、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的采购招标;
2、负责零配件采购招标;
3、负责生产资料采购招标;
4、负责其他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招标;
5、负责废包装箱处理招标。
第七条 总经办
1、负责办公设备及设施采购招标;
2、负责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招标;
3、负责后勤生活物资的采购招标;
4、负责基建项目的建设招标;
5、负责公司车辆的维修招标;
6、负责其他服务项目
第八条 市场部
1、负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招标;
2、负责促销品制作招标;
3、负责展会设计、制作、布置招标。
第九条 生产部
负责废品、废旧生产材料处理招标。
第四章 招标范围及原则
第十条 招标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须进行招标:
1、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
2、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可采用总包方式,也可采用分段招标方式,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成套、培训、联合编程等);
3、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和展会设计、制作、布置;
4、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促销品制作;
5、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项目:
6、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废旧包装、材料处理。
7、其他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
8、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必须进行公开比价(见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招标原则
1、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箱操作。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投标者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4、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搞假招标、假投标或串标。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指公开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的招标形式;
2、邀请招标:指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参与投标的招标形式;
3、渠道招标:指常年消耗、经常性重复采购的物品以及通用产品,通过招标选择价格低、质量好、信誉佳的两家以上供货厂家签定固定供货合同,但每隔三个月,要重新进行一次招标;
4、公开比价:采购金额较小,投标人较少,采购单位对其价格构成清楚,选择投标人进行密封报价,公开比价的采购形式。
以上招标方式都不得少于三家供应商(含三家)。
第六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
需要进行招标工作时由招标责任部门牵头成立临时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必须有以下三个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责任部门、管理部、财务部,其他成员根据采购的物资或项目情况,邀请两个以上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评标时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整个招标过程由管理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责任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起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物资设备名称、用途、时限要求、售后服务,运输、安装、付款方式)等内容。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报有关领导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发标:
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和有关技术资料,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第十六条 投标
1、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确切回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投标手续;
2、招标工作组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书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进行现场考察。资质达不到要求或手续不全者作废标处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招标者,按废标处理。
3、招标责任部门应充分了解产品价格、质量、市场情况,厂家资质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确保中标产品物有所值。
4、为维护公司利益、保证招投标的严肃性,可视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公开开标:
由招标工作组组织各投标单位召开招标会,宣布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各投标单位介绍投标情况(包括单位资质、投标总报价、售后服务和供货时间等承诺)。
第十八条 评标:
1、由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严格地进行评议;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工作组可向投标人质疑,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分为综合打分法和最低价中标法:
1)综合打分法即由招标责任部门制定评标要素(如资质、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培训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工作组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工作组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2)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大的招标。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定标审批
1、评标以后,由招标责任部门写出《定标意见》,并经所有评标工作组成员签字后,报分管副总审核;
2、分管副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
招标责任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定标意见》,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招标责任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有实质性修改。合同须经管理部审查签字后方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监督
签订合同后,招标责任部门位应对中标标的生产(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中标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有质差、料少、简化工序等弄虚作假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返工。制止无效时,即终止合同,并按约定或协议索赔。
第二十三条 验收
招标责任部门应按合同条款组织对中标人交付的中标项目进行验收,提供验收报告(文件),验收须有管理部参与,并签字确认。如有中标人未诚信履约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费用报销
1、 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责任部门在费用报销时,应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定标意见》、合同、验收报告等;
2、 报销费用时,财务部应严格审查把关,凡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均不能借款和报销。
第七章 招标纪律及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纪律
1、所有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的监督;
2、凡参与招标、投标人员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会影响到招标、评标工作公正性的社会关系,应回避;
3、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以权谋私;
4、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馈赠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宴请和消费;
5、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以外有关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任何情况和信息;
6、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私下与物资采购招标有关的厂商和人员接触;
7、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接受未经批准的考察邀请;
8、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应保守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处罚条例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5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
2、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明招暗送,招标走过场的;
3、接受供货单位的吃请、旅游、钱款及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的;
4、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有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6、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
8、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9、未经审批,私签供货合同的。
10、按本管理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报销手续不全,财务予以借款和报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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