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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成都拆迁自焚暴力抗法事件-城管是拆迁主体?

热度 1已有 217417 次阅读2009-12-4 09:40 |

核心提示
    在整个事件中,最恶心的就是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无耻。据央视透露,唐福珍一家,原来是在成都市区做生意,是1996年作为招商引资,金牛 区政府把他们请过去的。他们所在的自建三层房屋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四组,是作为厂房在使用。
    招商引资当然是为了增加当地的税收,那么13年来,税务部门去收税时,怎么从来不说他们的厂房是违章建筑呢?很简单,当初对金牛区政府还 有很大利用价值嘛。

    《拆迁条例》完全是一部恶法,它把《物权法》赋予被拆迁户的权利完全剥夺。在2003年,孙志刚之死,直接导致施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那么,唐福珍之死能否带来《拆迁条例》的废除呢?
    我对此不抱乐观。因为《收容遣送办法》背后是公安、收容站等机构的利益,尽管非常巨大,但仍然属于部门利益,而《拆迁条例》的背后,则是 整个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财政就是靠它呢,怎么可能被放弃?

昨天(12月3日)下午, 我得到消息,当晚21时30分,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金牛区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唐福珍点火自焚并死亡事件。当晚,该发布会延迟到晚21 时57分才开始。


事先我已得到有关 方面的表态,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仍然认定唐福珍一家在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务罪,只承认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 接受调查。既然金牛区政府仍然定性为暴力抗法,事件中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的多名死者家属,不会释放。

11月29日晚, 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的11月13日,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官方称他们试图救人, 遭到唐福珍的儿子及其大哥唐福成阻止(真奇怪了,看到亲人要被杀死,竟然还去阻止?),而死者家属称,当时唐福珍往身上倒了两次汽油,下面的人没有试图阻 止,还回话要求其“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

当前,各地频发恶 性群体性事件,归结起来,很大一部分起因,在城镇主要是拆迁,农村主要是征地。众所周知,这背后都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勾结,获得巨额利益的过程。因为土地 财政是地方财政的很大一部分,乃至最大一部分来源。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通过实证的数据予以证实,我就不多说了。

同时,很多人指 出,目前的《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是完全相抵触的,《拆迁条例》完全是一部恶法,它把《物权法》赋予被拆迁户的权利完全剥夺。在2003年,湖北青年孙 志刚在广州街头,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在收容站被暴打至死,直接导致施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那么,唐福珍之死能否带来 《拆迁条例》的废除呢?

我对此不抱乐观。 因为《收容遣送办法》背后是公安、收容站等机构的利益,尽管非常巨大,但仍然属于部门利益,而《拆迁条例》的背后,则是整个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财政就是靠 它呢,怎么可能被放弃?

类似这样的事件, 政府部门总是指责,一,暴力抗法、妨害公务。二,刁民漫天要价。此前的重庆钉子户吴苹、最近的上海潘蓉用燃烧瓶对抗暴力拆迁,都是如此。

一,如果是开发商 建设,这是什么公务呢?明明是政府和开发商勾结暴力执法,却反过来怪对方暴力抗法,这是什么混蛋逻辑?刑法上不是还有正当防卫吗?难道面对自己的合法利益 被侵犯被剥夺,竟然不能阻止了吗?

二,所谓刁民漫天 要价。既然是商业行为,所谓刁民漫天要价,那政府和开发商也可以坐地还价,大家坐下来谈价格。利益问题就要用钱来解决。即便是涉及公共利益,也是如此。港 台和海外社会,尊重私人产权,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并没有导致社会混乱。

在整个事件中,最 恶心的就是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无耻。据昨晚央视“新闻1+1”白岩松透露,唐福珍一家,原来是在成都市区做生意,是1996年作为招商引资,金牛区政府把 他们请过去的。他们所在的自建三层房屋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四组,是作为厂房在使用。

招商引资当然是为 了增加当地的税收,那么13年来,税务部门去收税时,怎么从来不说他们的厂房是违章建筑呢?很简单,当初对金牛区政府还有很大利用价值嘛。

大家要注意,这次 暴力拆迁的主要力量,是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很多人老以为中国的城管只是打小贩,兼打几个围观群众,其实,拆除违章建筑也是城管的主要职责。近年来, 拆迁、征地中暴力频现,从雇佣黑势力威胁,到雇凶杀人,愈演愈烈。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此前的重庆钉子户 吴苹,我就听说她已经被抓去坐牢了,但我无法证实。热点一过去,又有几个人关心吴苹的命运呢?不要看现在唐福珍之死是舆论热点,一个月后,又有几个人关心 呢?所以,网民的关注只是一时的,更重要的是制度和法规建设。首先就是必须废除恶法《拆迁条例》,但我对此不抱乐观,因为利益实在太大了。

来自:http://blog.qq.com/qzone/35362110/1259871950.htm

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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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王亮 2009-12-4 10:06
野蛮执法处处存在
回复 崔景健 2009-12-4 10:35
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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