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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P2P租车:“灰色地带”待厘清

已有 58851 次阅读2015-7-10 02:03 |个人分类:品牌传播|系统分类:公关传播| 宝驾, 新华社

杭州(CNFIN.COM / XINHUA08.COM)--春节期间,传统租车行业顺势涨价、一车难求,P2P汽车共享扩展了人们出行的想象力。面对市场诱惑,宝驾、PP租车等抢先杀入,业内戏谑地将这种模式称为“租邻居的车走自己的路”。另一方面,“共享租赁”背后的风险与隐忧逐渐在用户数攀升的过程中暴露出来。

“爆发式”增长

被问及这段时间的业绩,宝驾租车公司杭州负责人杨向东连声说“非常好”。

杨向东介绍说,汽车共享的用户以中长途为主,尤以中部地区的武汉、湖南居多,也不乏市区内的短途租赁。另一家汽车共享企业PP租车新闻发言人祝婷婷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公司2013年进入中国市场,今年1月以来平台注册车辆数目从30万增到40万。

火爆行情下,P2P汽车共享的价格上浮没有那么“任性”。以一辆普通的别克凯越车为例,平时的日租价格为150元左右,在传统汽车共享业已两三倍涨价的情况下,P2P汽车共享较为谨慎地控制着不超过30%的涨幅。

与传统租车不一样的是,P2P汽车共享平台本身并不拥有车辆。平台通过构建网站或手机APP,让车主可轻松将闲置车辆租借给需用车的租客,并获得月均3000至5000元不等的收入。而租客也不需要去线下汽车共享门店花上一两个小时办理汽车共享手续,只需通过手机APP便能以比市场低的价格租到满意车型。

浙江传媒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张雷说,P2P汽车共享平台强化了环保和节能意识,在降低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同时,缓解了交通拥堵和停车位紧缺的状况,减少了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据了解,春运期间,几个主要P2P汽车共享平台推出现金奖励等举措,鼓励车主把闲置车辆拿出来共享。

模式遇挑战

2014年12月,宝驾租车公司宣布获得3000万美元的A轮投资,此前的2014年5月该平台获得了500万美元的天使融资。

P2P汽车共享如此受资本市场亲睐,其盈利模式是怎样的?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几家P2P汽车共享公司的盈利模式大同小异,即提供车主和用车方的交流平台,在每笔成交的交易额中提取10%-30%的佣金作为收益,在推广期还返还20%以补贴车主。

“我很看好这种模式的发展。”杭州萧山的金先生刚第5次将自己的别克金越车通过P2P平台租出去。金先生的爱车将远赴山东,为他赚取近5000元。此前,这辆别克金越在车库里“吃灰尘”。

但不少私家车车主会担心:“怕车子被盗抢,回不来了!还有,如果车辆违章了是否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万一车辆被人恶意盗走或者抵押,该如何处理?”

对此,平台方解释,每笔租车订单都有针对车辆驾驶人在租赁期间的额外保险,车主自身商业保险在租车期间不受影响。平台将自动根据租车人订单情况,为租车人匹配保险,保险费用为租金的10%-25%。也就是说车辆违章并不会影响到下一年的保费,而租赁期间的额外保险由租客买单。对于需要缴纳罚款和扣分的违章,车主与租车人需要到交通队消分,罚款从租车人的违章预授权扣除。对于只有罚款的违章,直接从租车人的违章预授权中扣除。

针对私家车车主担心的防盗问题,平台方的措施主要为两条,其一是在前期认证过程中进过实名制认证,并借助人工筛选有良好驾驶记录的租车人,其二是为车辆安装定位系统以便实时掌握其位置。“一旦发生租客恶意盗车,我们将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追偿。”祝婷婷说。

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措施不足以抵消存在风险的可能性:“确定驾驶记录是否良好具有很大的难度。要是直接把你的车子拉去切割了,你赶到也晚了。”

“灰色地带”待厘清

P2P租车行业的火爆吸引越来越多企业、风投以及消费双方进入,但有消费者对这一商业模式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质疑。对此,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的程学林律师认为,P2P汽车共享平台是为“个人汽车租赁”提供一个信息分享的平台,平台本身不提供个人汽车租赁服务,不涉及营运,不存在非法经营。车主与租车人通过平台发生的个人汽车租赁,仅限于汽车本身,不包括驾驶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活动。

但记者采访发现,这一模式仍然存在着“灰色地带”,为监管和保证租车双方利益带来了困扰。今年1月,交通运输部表示,鼓励创新但禁止私家车参与专车经营。那么,通过P2P租车平台进行的私家车租赁是否合法合规?

“私家车车主未完成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备案便将车辆自行出租,车主作为汽车租赁主体是否合法待商榷。但是有一点很明确,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家车不能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士表示,当下某些平台所谓的“汽车共享”模式中,车主将私家车用于租赁经营,涉嫌“无证经营”与“非法租赁”。

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为满足社会大众需求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调动了闲置的交通资源。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汽车共享”的明确界定和约束,为管理部门的介入与实施有效监管增加了难度。

另一方面,有关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产生实质租赁关系的车主和租车人将是最终的受害方,平台方只负有甄别信息真伪的责任。若租车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其买单很有可能成为车主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有关部门呼吁,消费者应选择依法备案、规范服务的租赁公司,以便有效规避可能的风险。要租一辆符合规范的车,需要看的是“两证”是否齐全,即《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和《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张雷表示,利用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与交互性特征集纳个体需求,进而织就一张点对点的服务网络,P2P汽车共享行业的崛起似乎是顺势而为。然而一边是市场的供需两旺,一边却是责任主体模糊造成的风险隐患,这一新兴的汽车共享模式处于尴尬境地,亟待厘清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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