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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世风日下,真实还是错觉?

热度 4已有 124635 次阅读2011-1-27 11:58 |系统分类:营销人生|

    如果你留心的话,经常会听到有人抱怨,“现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社会上的好人越来越少了”。难道社会道德水平真的在下降吗?究竟哪些因素会影响它的升跌呢?

   一个搞笑的德国故事

    有次我听到一个德国朋友讲故事,说他某天驾车外出办事,由于疏忽忘记锁车就离开了。等他办完事回来,才发现他的车旁守着三、四个警察,原来有位女士发现他的车没有锁,就马上报了警。警察批评了这位朋友并要求交纳罚款,理由是他的疏忽可能会引诱别人犯罪,从而对社会治安及风气带来负面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的一种观点:犯罪有时并不应仅仅归咎于犯罪者本人,如果留有让人有机可乘的漏洞,那么受害者本人或者制度设计者也难辞其咎。

  “有限理性”的假设与解释力

    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经济学上有“理性人”的假定,即绝大多数人都是“理性人”,只有预期到做一件事的所得大于付出时,才会真正去做。甚至连自杀的人也是在权衡了生死之间的得失之后(当然往往夸大了活下去的困难),才走上自绝之路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他权衡的不只是经济方面的得失,而是包括道德、信仰、情感等给心理带来的满足,即“效用”。因而理性人不但包括利己主义者,而且包括利他主义者,比如很多大公无私的人,很多舍己救人的人,虽然他们损失了金钱、精力乃至生命,但是获得了坚持自己信仰所带来的精神愉悦。

    理性人假设只能说明人们的出发点是理性的,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阅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人们经常达不到自己的目标,甚至出现“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倒霉事,这就是经济学上常说的“有限理性”。比如一个贪污犯在作案之前,往往认为自己很聪明,或者受侥幸心理的支配,将自己被绳之以法的概率大大缩小,如果能准确地预见到难逃法网,你就是再借给他两个胆,他也不敢铤而走险。

  人类行为方式的不同类型

    有句话说得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环境对一个人的行为无疑有着巨大的影响,不同环境和经历下的人,其行为方式也不同。作者在此将这些行为方式大致分为三类:

    其一是只看眼前的经济人。这种人只顾眼前的物质利益,只要做某件事的现期经济利益超过为此事的付出,他就认为值得去做。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类型的人并不都是目光短浅之辈,外部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例如政局动荡,法律体系形同虚设,白纸黑字的合同往往都无法执行,以至市场秩序混乱,欺诈行为盛行,重视眼前就是一种适应环境的自我保护。

    其二是目光长远的经济人。这类人将未来的经济利益也纳入了考虑范围,他会将未来的经济利益换算到当前,当总收益超过总开支时就认为值得一试。这里的未来经济利益既包括借贷、购销、投资等等活动,而且包括法律机制和市场上的声誉实施机制。比如日常生活中亲友和邻里之间的借贷,常常没有证人或书面字据,到时候借方一旦赖帐,法律对他将无能为力,但消息传出去,他会名誉扫地,以后再也借不到别人的钱,这就是“声誉机制”的威力。假如可以提供证明借贷行为的人证或物证,法院就可以主持公道,强制借款人还钱,这样不仅经济上得不得便宜,而且会名誉扫地,最终承担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机制”的作用。为了避免赖帐的上述不利后果,大多数个人和机构都能顺利地履行这些口头或书面的契约。

    其三,有相当道德素养的理性人。这一类型的人在作决策时,不仅考虑现期与未来的经济利益,并且受到坚持或者违反自身信仰所带来的心理感受的影响。他会将坚持或违反信仰所带来的效用加进计算公式,即使在现期与未来经济上都不划算时,也会决定做一些事,因为他考虑了公理、正义、尊严、信仰这些高尚的东西。很多舍己救人、大公无私的英雄就属于此类,这些人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时时让我们感动。他们的事迹值得传诵和推广,但是企图把社会大众都教育成他们那样,那一定是徒劳的,如果以这些人为假设人性来设计社会制度,那更将导致一场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利益与道德信仰的互动

    西方有专家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故意在闹市区丢弃钱包,对捡到者是否返还的行为进行分析,发现返还率与捡到的金额成反比,即钱的数额越大,返还的可能性越小。由此可以得出推论,人类的道德信仰与经济利益有一种微妙的替换关系,也就是说,在利益诱惑增加到一定程度时,有一部分人的信仰就会瓦解。总结成一句不太中听的话,某些人的良心是可以出卖的,只要你愿意支付一定的代价。

    高尚的品德与良好的个人素养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相当重要,但是如果法律机制和信誉实施机制都很差时,在很多方面都寄希望于人们的道德自律是行不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掌权人士的成本收益就不对称了,犯了重罪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得到了很大的经济利益,即使受到一些道德方面的谴责也是划算的。而相当一部分掌不了权的人也会千方百计地巴结和讨好掌权的人,试图在利益再分配中分一杯羹。

    回到上文德国朋友的故事,制度的缺陷改变了人们成本收益预期,引诱一些本来不会犯罪的人犯了罪,因为大部分人是经济人而不是圣人,达到同样的目标,当然会尽量采用低成本高效益的方法。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会形成一种“劣胜优汰”的选择机制,道德水准越高的人越吃亏,品行恶劣的人反而在竞争中胜出,这种示范效应会推动道德水平不断下滑。更糟糕的是长此以往,改变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以前捞取不义之财的人会受到大家鄙视和谴责,不久之后就有人对之钦羡模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趋向于实用主义,认为无论违法与否,能赚钱就是有本事,对洁身自爱者反倒冷嘲热讽。这种价值观的反转要想恢复就难上加难了。

    总结本文的观点,道德自律虽然对一个社会不可或缺,但是必须与法律机制、信誉实施机制配合使用,千万不能对其过分倚重。在其他制度性安排存在巨大漏洞的情况下,很大的经济诱惑仅仅寄希望于道德自律,可能只会适得其反,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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