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竞争的加剧,名人名字做商标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在网上搜了一下,关于这事还颇有争议。由于本人是“爱因斯坦”商标的持有人,所以这类似的情况很关注。
1、名人名字做商标原则上我是赞成支持的,除了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外,名人商标也要区别对待。名人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首先是善意的,正面的,不能有侮辱性的、负面的、恶搞东西。
2、名人分两大类,在世的和不在世的。在世的名人名字又有同名同姓的情况,情况还挺复杂的。所以要区别对待。
3、这里要重点说说历史名人商标。有人说历史名人是社会共同财富,不应由哪家企业独占。如果要这样理解的话,我们日常使用的成熟的词语词组也是祖先创造并留下的共同财富,也不应该由那家独占,比如联想、希望、长城、黄河、东风、红梅、牡丹、泰山等。
4、有人说历史名人商标侵犯“人格权”。如果这也成立的话,那就等于:把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义为肮脏的丑陋的东西。正常的商业行为有那么龌龊吗,尽管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尽管中国才经历了几十年的市场经济,也不至于还要否定现代的商业文明啊!怎么不理解成对历史名人的商业纪念呢?国外这种情况也很多啊,尽管国外的东西不全对。
5、有人说历史名人商标涉嫌不公平竞争。但问题的关键是:历史名人未成为商标之前,人人都有机会申请注册,机会是平等的啊,很公平啊。若一旦注册成了商标,当然就不平等了,因为商标具有独占性。商标还有一个重要原则,谁先注册就属于谁。如果这也叫不公平,那干脆来个“平均主义”继续吃大锅饭吧,这样才公平啊。其实社会哪有绝对的平均啊,只有机会的平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