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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保险法(转载)

热度 1已有 145696 次阅读2011-4-18 21:54 |系统分类:招商加盟

 

 

聚焦:新保险法(转载)

    消除霸王条款、保障投保人知情权、破解理赔难……前不久刚刚完成修订的保险法,贯彻了最大程度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也成为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还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设立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

    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4、限制保险人不担责规定。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5、明确理赔程序和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

 

6、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

    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大家知道,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

 

7、偿付能力不足,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保险法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人身保险大概是我们百姓最为熟悉的保险了,那么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在人身保险方面有哪些变化呢?

 

  新增内容 保护劳动者权利

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中在人身险部份增加了很多内容,更加全面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例如,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首次增加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为单位或者雇主投保职工团体保险铺平了法律道路,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时间限定 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当风险出现时,获得准确、迅速的理赔是每个被保险人的权利。新《保险法》在很多地方对退保、核保、理赔时间进行了规定,强化了保险人责任,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与时俱进 适应社会新变化

  去年5·12汶川大地震给很多家庭带来了不幸,也给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灾难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何处理?

为适应新的变化,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在旧《保险法》中没有这样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种情况的立法空白。这样的立法用意,旨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

 

  强化立法 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另对被保险人的抗法行为首次做出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明确了发生死亡事件时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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