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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明星代言:“连坐”的背后

已有 92341 次阅读2009-4-22 16:49 |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明星代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新规定,在众明星、广告或策划公司中平地响惊雷。“出来混,总得还”,规定背后发人深思。
明星代言:“连坐”的背后
文_李 子
    公元前356年,为富国强兵,著名法家学派人物商鞅在秦国变法,除了一系列政治、经济鼓励措施之外,还颁布“连坐法”,即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其目的是实现人民的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以及互相揭发。至此,影响深远的“连坐”深入人心。
    公元2009年,《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其中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立法部门官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叫好者有之,喊冤者有之,愤愤不平者也有之。“我认为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全国政协委员冯小刚如是说,称“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相关部门和发布机构也应该担责”。
    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几个问题,才能明确是否需要株连所谓明星。

    其一,为什么需要明星代言?
    本土知名策划人孔繁任在其《摊牌》中提出:“品牌是一种资源:各种构成声望的元素可以调度,可以整合,可以运用。”品牌的本质是品牌管理者的社会声望(包括个人、组织和产品)。品牌化经营包括了声望的构建、管理和参与交换。
    很明显,我们对品牌价值的研究和考量,是如何使品牌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即创造声望并使声望得到充分交换。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得打造一个顾客能够接受并喜爱的品牌;另一方面,我们还得找到买主,让顾客愿意花足够的代价去购买,完成交换这一过程。这是属于品牌的生意。
    那么,如何塑造一个让顾客喜爱的品牌?如今广告界通行的做法不外乎利用消费者爱屋及乌的心理,用已经成就社会声望和拥有无限人气的明星来代言产品,让其现身说法,“魅惑”粉丝及大众来买单,把明星的声望转化为产品的声望用来买卖。这种品牌“借力使力”的手段,也就是明星代言的本质。

    其二,明星代言垃圾产品,谁之错?
    有些人的观点是,连直接监管部门都鉴别不了三聚氰胺,能指望明星去鉴别吗?
    回顾整个商品经济的链条:厂家生产产品,对产品负一切责任;但是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审核、检验检疫、发布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是不能上市销售的;再回过头来,厂家当初的建设、开工也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接下来,产品进入市场,到总经销、批发商、零售终端,每个程序也都有工商、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中间还有物流,直至销售到消费者手里。
    整个期间有传播、广告、促销、推广活动,这里涉及明星,而涉及明星之前要涉及厂家的企划、广告公司或策划公司、明星经纪人。明星的责任就是收钱、出境、按照台本拍摄,接着媒体发布广告,整个传播过程也就结束了。这其中涉及的环节和部门何其多也,要“连坐”该“连坐”谁?
    “出来混,总得还”,总得有人扛责任,关键是谁来负这个责任。触及《食品安全法》,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乃至危及生命,就是一种犯罪。这个犯罪团伙中,有些有心,有些无意,有些是骨干,有些是胁从,甚至有些是稀里糊涂上了贼船,那么这个团伙该怎么惩罚?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谁是主导者,谁负责——显然是生产厂家。
    谁收益多,谁负责——生产厂家、广告发布的媒体,甚至是某些主管部门。
    监管不力,玩忽职守,谁主管谁负责——某些主管部门。
    谁吆喝谁负责——生产厂家和明星。
    谁居心不良,谁的鬼点子谁负责——生产厂家,也可能是广告公司、策划公司。
    如果“首恶必办,胁从不问”,那么最该惩罚的是生产厂家和出“鬼点子”的无良策划公司;如果全部追问,整个链条上涉及的部门、人员都得问责;如果只惩罚关键罪犯,那么厂家、某些主管部门、无良策划公司都得遭罚,其他可减轻;如果按照分赃来惩罚,那么就是厂家、媒体。

    其三,“明星代言”是否要一棍子打死?
    法律上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还有正当防卫过当,“明星代言”是否该一棍子打死呢?这个“连坐”是警告乃至杜绝明星代言,还广告以清流,同时也是杀鸡吓猴,以儆效尤,如果同流合污,当斩不饶。
对企业来说,“明星代言”当然好。但对安全来说,这样存在很多的弊端,会导致消费者的盲目信赖。医药监管部门就明确规定医药产品不准明星承诺疗效。
    如果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明星似乎可免罪。但涉及“声望与金钱”交易的明星总是曝光在镜头前面,动辄收获数百上千万的代言费,当遭遇“食品安全门”事件的时候,面对厂家、政府、明星这一系列的发泄目标,显然后者更容易成为公众愤怒声讨的对象。
    《食品安全法》出台,我们拍手称快,但食品不安全的根本既不是明星代言,也不是媒体传播,也不是策划公司的鬼点子,更不是市场经济的“拜金”,一定是产品本身就有问题,然后有问题的产品被批准进入了市场。
    那么,到底该“连坐”谁呢?相信读者亦然心知肚明。■
   
    原文发《销售与市场》食品营销5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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