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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对展厅、展车、展品的规范化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保证展出的摩托车能体现出公司的最高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扩大公司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摩托车展厅(含机场XX摩托车展厅)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市场部负责展厅的国内展车、XXDAELIM展车、广宣品的管理,并负责下展车需求计划,更新展车品种。
3.2进出口公司总经办负责出口展车管理,并负责下展车计划,更新展车品种。
3.3开发中心负责每月定期向市场部提供新品研发信息。
3.4技术部负责制定展车技术质量标准。
3.5总调度室负责下达展车的生产计划。
3.6配套部负责展车配套件的组织。
3.7生产部负责展车的生产,并协助市场部运输展车。
3.8质检部负责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对展车进行检测。
3.9物资部、生产部负责退展车辆的处理。
3.10安全保障部负责展车的安全及日常清洁维护。
3.11车队负责展车运送车辆的安排。
3.12全质办负责组织对生产出来的展车进行评审。
3.13企业文化中心督察负责按本制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4、管理办法
4.1展车生产
4.1.1开发中心每月1日向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提供当月新品研发信息(技术已经
成熟,能组织生产);
4.1.2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每月5日前根据当月新品研发的情况确定需要展出的展车型
号、颜色、配置、数量,以工作联络单形式通知技术部。
4.1.31技术部根据展出要求制定具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并于每月7日前通知总调度室
下达生产计划。标准应高于普通商品车,体现XX的高质量、高标准。
4.1.4总调度室按照技术部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下达生产计划。
4.1.5配套部按照技术部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配套件;生产部按照技术部的技术质量标
准和要求组织生产;质检部按照技术部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检测,每月25日前生产出达到既定标准的展车。并通知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
4.1.6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展车的管理,建立台帐,每月25日向财
务中心提交《展厅车辆报表》。
4.2展车入展、退展及借车程序:
4.2.1评审:每月30日前由全质办组织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技术部、总调度室、生
产部、质检部、配套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对新展车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车辆,由生产部收回。同时安排新的生产计划。
4.2.2入展:新车经评审合格,由生产部将车辆移交给市场部或进出口公司总经办,并办理入展手续,填写“展厅车辆出(入)库单”。将展车在展厅进行展出。
4.2.3退展:每月30日前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负责将旧展车退回生产部。并办理出库
手续,填写“展厅车辆出(入)库单”。退回的展车必须完整,如不完整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4.2.4借车: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暂借展车,应向展车负责部门开具借条(部门主管签字有效),
注明归还日期。展车借出期间,借车部门负责展车的安全、养护,保证完好,并在承诺期限内归还展车。如逾期归还应提前通知展车负责部门。如展车受损由借车部门负责赔偿。
5、其他
5.1公司保安人员对展车的安全负责,交接班时做好展车数量清点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
5.2清洁工负责每天展车、广宣品及展台的清洁工作。
5.3展车的配套钥匙由展车负责人统一管理,随展车的出(入)库进行交接,暂借时应“随车
借出,随车归还”。
5.4原则上展出车辆每月更换一次。退展车辆视新旧完好程度作相应处理,符合商品车标准的
可退回生产部冲计划;反之则退回物资部处理。
5.5参观展车的客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照。若因特殊需要,应向展厅负责人提出申请,允
许后方可拍照。保安人员负责对此进行管理。
6.考核
6.1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未按时向技术部提交展车需求计划,对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
经办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6.2开发中心未按时向市场部提、进出口公司总经办供当月新品研发信息,对开发中心处以
100元/次的罚款。
6.3 技术部未按时制定具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并通知总调度室,对技术部处以100元/
次的罚款。
6.4展车未能按时生产出来,由总调度室按《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6.5展车未达到技术部制定具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不能入展,由全质办按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6.6市场部、进出口公司总经办未按时向财务中心提交《展厅车辆报表》,对市场部、进出口
公司总经办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如展车帐物不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次的罚款。如出现遗失,由相关责任人按展车成本价格赔偿。
6.7公司展厅的展车,如出现损坏和差错,由安全保障部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没有责任部
门开具的出门条,予以放行,处以责任人50元/次罚款。
6.8参观展车的客人未经允许,擅自拍照,保安人员未制止,处以责任人20元/次罚款。
编制:郑跃东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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