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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浏览了一下相关的直销网站,在《龙传人网》发现了一篇新文章,笔者观后深感不快,不知是撰写文章的记者水平有限,还是文章转载的编辑水平有限,眼看着直销就这样被人为地强奸了。
该网站转载的文章标题为《传销主犯一审判死缓——黑蚂蚁亿元巨款骗案昨日宣判 主犯一审判死缓》,文章内容如下:
新快报讯(记者XXX)养殖黑蚂蚁可以获得年息15%-50%的高额利润回报?变相传销的“龙头老大”就这么成功骗走了2000多名广州市民的1亿元巨款!广州墨龙科贸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昨天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主犯王日升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墨龙公司主要瞄准中老年人,以年息15%-50%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与他们签订购买合同、委托代销合同等。合同有3种:养殖蚂蚁合同,销售酒、饮料等产品合同,江西省明月山股份转让合同。为骗取更多人的信任,墨龙公司还经常举办各类活动,租用豪华写字楼,购买各种产品获奖的牌匾,聘请著名歌星做广告,甚至煞有介事地设置黑蚂蚁养殖基地,酿酒、水产基地,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
法院认为,王日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日升死刑。
笔者看完了上述的报道后,对王日升的诈骗行为感到深恶痛绝,对被骗的中老年人感到同情;同时,也对本是经济诈骗的刑事犯罪而戴上了传销的帽子感到可笑。
众所周知,传销和直销都是外来语,在国外两者的寓意是相似或相同的。在我国1998年以前称其为传销,而1998年后为了区别于合法和非法传销,我国政府把合法传销改称为直销。所以,时至今日,直销与传销在广大的消费者心目中还有许多模糊的认识,也给直销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消费者在变革中模糊是有情可原,但是,难道我们的专业编辑和记者们也这样糊涂,对什么是诈骗、什么是传销还分不清吗?
关于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传销,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犯罪分子王日升并没有组织经营发展拉人头,也没有高额的入门费况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日升是以集资诈骗罪量刑,已给些案进行了公正的法律定性,为什么有的编辑和记者还要给它戴上传销的帽子?
树欲静而风不止,在当今的直销市场经营中有个别人是不怕乱子大,有愿意煽风点火的,也有打小旗协助呐喊的,无怪乎是要混水摸鱼,从中扬名、吸引眼球或渔利。
是谁强奸了直销,是愚昧无知,是世俗偏见,是既得利益,是狭隘的世界观。因此,有了直销企业之间在市场经营中的尔虞我诈、 相互残杀,也演绎出了市场销售人员之间的抢地盘和争团队现象,更有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直销市场的丑恶行为发生;从而导致了我国直销行业的畸形发展。
纵观我国直销行业发展的历程,从直销引入到全面禁止,从直销立法到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直至给直销经营一个合法的身份,无不都浸透了政府对直销行业发展的关注与期望,更是融入了直销人的全部心血和汗水,中国直销变革发展到今天是来之不易,直销要健康的发展是全体国民的心声。
直销是传统经营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更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一种特殊手段。
在我国直销行业健康的发展过程中,有必要提倡直销经营与发展需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需要正确的舆论宣传为导向,需要全体消费者的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
直销不等于传销,传销和诈骗是两个含义,给谁扣个绿帽子都难受。笔者在此奉劝造次的君爷,说话落笔悠着点,不要惹事生非;况且直销是许多人要为之奋斗的一个终身事业。
给直销一个清白,给直销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直言夜话 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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