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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明星助虐虚假食品广告理当受到重罚

已有 71835 次阅读2009-3-21 08:56 |个人分类:热门杂谈|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明星们误读了《食品法》

广告是一种劝诱的行为,它对目标受众的行为影响很大。尽管你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我们时常潜移默化地遭到广告的洗脑。

最明显的是,因为广告,我们成为某些产品、某些品牌的知情人。更有甚者,我们因为喜欢某些广告,而产生对产品的偏好。这当中,明星们往往起到有效背书的作用。就好比我们经常认为央视投放广告的产品应该是不错的。至少不是假的,所以,你就明白为什么曾经销售额只有1个亿的企业敢拿6000万投放央视。因为他看得到这背后巨大的品牌和杠杆效应。

近日,《食品安全法》有了新的规定,“明星代言将承担连带责任”,笔者深为此举叫好。明星助虐虚假食品广告理当受到重罚

《食品法》连带责任解读

什么叫连带责任,有专家解释,从法律上来讲,首先它是从《民法》上的一种,关于债的一种责任分担方式,通俗地说就是共同承担责任,是捆绑在一起的,它是一个以上的人对某一个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对于外部的人来说,我可以找其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他承担全部的责任。

可以说,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这时候,如果某人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某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个时候,我想,明星不是把代言费退给企业就算了或赔给消费者就算了。那对明星来说,没有构成惩罚。钱是企业出的,自己不赔不赚,这不能够叫做连带责任。

明星给企业代言有巨额的广告收益,这个收益背后也应该是作用在其背后的责任。否则总有昧良心的明星,利用自己公信力不负责任地敛财,造成的是人民的财产和利益损失。

比如最近有新闻报道《著名笑星笑林虚假代言玖玖理疗裤》,明眼人一看便知虚假广告。因为产品神乎其神,但是你想如果是对笑林信任的老百姓看了会怎么样?所以,广告法是不是应该效仿食品法在代言方面填写措施,我们翘首以盼。

要求明星责任代言

我之所以崇尚这种规定,不是对明星们心存嫉恨。尽管这好像对明星不公平。就像前段时间冯小刚公开表示,“为代言问题‘连坐 ’,我反对!”理由很简单,他举例说,一个方便面,“是不是要明星试吃半年,即使吃了半年,但你又能保证每一包都没有问题?”听听,冯大导演说得多在理,但是这是典型地不负责任态度。

相反,你看张艺谋的回答:代言错了,你就得认!公众人物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冯导和张导的境界不可同日而语。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不是冯导所认为的“纯属于大众的仇富心理”,而是力挺一种责任代言。要求明星们在代言产品时能够更多考察、帮助消费者完成一部分监督功能,保障食品安全。我们民众知道,这会对明星们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如果明星们多尽一点义务,也许一些孩童就会免受毒奶的危害,人民大众也会多一份安全。

当然,你可能还会像冯导式的辩解,我又不能保证正好吃到问题的方便面。但是,当你开车撞死了人,你以为说你不是故意的就能躲避责任吗?这是一样的道理,开车的与行人比,人是弱势群体;明星与普通民众比,普通百姓是弱势群体,你代言的产品,我们相信了,吃了有问题,你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们的逻辑,弱势群体的逻辑。

我们的初衷不是为了罚光冯导这样人的金钱,我们真希望,您代言的产品能够给消费者带去福音,因为我们的健康比你们的铜臭货币要重要许多。明明自己误读了《食品法》的规定,还指责大众具有仇富心理。不禁让我想到苏东坡和佛印的故事。

苏东坡有一个好友,法号佛印,是一位修禅的高僧!两人相善,有一日,苏东坡去找佛印,两人共同打坐,坐后,苏东坡以言挑之,道:师见我打坐之时,如何?佛印答道:你打坐时,像一尊佛!东坡听后,哈哈大笑,对佛印道:你猜我看你打坐像什么?佛印道:不知。东坡笑道:我看你打坐时,像一摊大便!佛印闻言,轻轻一笑。东坡哈哈大笑而去。及到家时,恰逢苏小妹(苏东坡的妹妹,后嫁与秦观为妻),备言其事,自以为喜,苏小妹轻轻的道:佛家之言,一且所见相,皆心中所思。佛印以佛心见你,故言你似佛;今你言道佛印似大便,为审你心中有何?

言下之意,当你眼中尽是大便你才看什么都是大便。这句话我想值得冯导反思。当然,我们看支持冯导言论的都是代言大户,终日靠代言吸金的“金童玉女”。比如内地娱乐圈的代言红人濮存昕,他对冯小刚的观点十分支持。“整个广告链条,明星只是一个环节。而且明星代言一般都会要求出示国家质检部门的认证,这难道不能信吗?比如食品我们也可以试吃,但是我们吃了没事,也不能说明所有人吃了没事,所以明星承担责任很无辜。”而曾代言药品广告被禁的陈小艺面对这个问题时,也表示明星很冤枉,“明星也是人,我们代言的药品如果通过认证质量合格,我们不可能没病去吃这个药,我们也没那个精力。与其要承担责任还不如禁止明星代言。”

这些人最大的特点是维权意识比较浓厚,当然,仅仅是维自己的权,你就不会想想我在为企业代言的时候,严格调查这个企业的相关资质和信誉,实在不行,还可以和企业签一些补充条款吗?干嘛连自己应该为消费者应尽的义务也要逃避。

相反,我对张艺谋言论非常赞同,张导确实是个有格局有胸怀的人物。张导认为,不光是明星代言,不管谁代言,都承担任何一个环节的责任。作为明星自己要掂量,利用自己条件去了解一下这个食品的情况。当然如果被骗了就没办法,但是至少要提高警惕。美女范冰冰也说,她对自己的代言就勇于承担,强调“也不是说明星倒霉,谁让你是公众人物,人们要指责肯定是指责出头的人。所以为了不落人埋怨,明星代言还是最好谨慎一些。”

    两个人提出了一个类似的关键词,警惕和谨慎。这就要求明星要进行的是责任代言。履行一部分应该帮助消费者进行义务和责任。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请诚实代言

   最近好像一提到《食品法》,总能找到冯导的影子,在他老人家大肆为明星抱不平的时候,我们只需重新审视食品法,就会发觉冯导的反应有些过度,有些做贼心虚的感觉。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请注意,这里指的是个人,并未刻意针对名人或明星群体。

   冯导和某些明星的表现好像告诉人们,他们代言的产品肯定会出问题。当然,这倒不一定是因为他们代言了比较差的产品,而是他们疏于替消费者把关,他们不愿意就公众的食品安全多尽一些义务。所以,希望这些明星停止这些不必要的抗争。

又不是《广告法》让你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致富,只要你不顾道德的沦丧,你还可以代言其他虚假广告,你猴急个什么?

明星因为是稀缺资源,他具有很大的市场放大效应,所以明星代言广告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扩音器,会对你的购买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任何人代言虚假广告肯定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各个国家都一样,其核心准则就是你必须是要诚实,你应该吃过自己代言的某种食品,你不能自己不吃,然后去代言食品。在美国,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曾经代言百事可乐的广告,说这个百事可乐好,但是有人后来发现,迈克尔·杰克逊从来不喝百事可乐,所以所有的人都谴责他,要其承担责任。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什么?你不诚实,你没用过的东西你说他好,你凭什么?

所以,也许食品法伤害了某些明星的利益,但是如果你从公众的安全来换位思考,明星们是不是能消一消自己内心的火气。我们虽然不能像有关部门那么强硬:“怕,你就甭代言”。我们只是问一个问题,你们明星买了虚假产品不也一样愤怒吗?当你们的孩子吃了有毒的产品,你们会善罢甘休吗?作为公众的意见领袖,你们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点责任吗?

你们真是误读《食品法》了,它只是要求代言人尽可能做些基本的审查义务,谨慎地、合理地选择代言产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公众做第一轮的把关,我们如此信任你们,你们又为我们的信任做过什么呢?

所以,我们力挺,明星助虐虚假食品广告理当重罚,呼吁诚实和责任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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