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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第一案”适用证据倒置的说明
昨天有网友谈到票据的证据到底由谁提供的问题,发生了很大分歧,个别网友认为应该由我提供证据。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为什么此案要由中国铁路提供证据证明我无票或涉嫌偷逃票款的原因。
中国铁路工作人员在列车上让我提供车票,我说车票丢了。他让我补了一张全程车票款。为什么说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呢?因为在售票大厅买了车票,这个中国铁路的售票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进站时中国铁路的检票人员也查验了我的车票,所以他也可以证明。然后经过候车室和列车员的许可,我乘坐了火车。现在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怀疑我无票或者说偷逃票款乘车,他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我无票乘车,或者涉嫌偷逃票款。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他就无权要求我补票,这是起码的道理。
因为我的购票证据和检票证据都在同样是中国铁路工作人员的手里。所以如果他们不提供证据,我肯定拿不出证据。所以,如果需要证据,肯定需要证据倒置,要首先由中国铁路工作人员的前四道检票人员提供证据我无票或偷逃票款,这时,第五个中国铁路工作人员就可以要求我提供证据证明我的清白。
而且即使退一万步说,如果因为报销原因我需要补票,也是中国铁路向我重新出据票证的问题,而不是重新补票款的问题。这完全是两个概念。因为在买票的过程中,我已经提供了足额的票款。决不能因为我将发票丢失,而重新购票款,那肯定是不公平的。
如果因为票据丢失,而重新补票款,那么中国的现行法律都将显得苍白无力。还有什么东西为消费者所有。没事商家就可以到处查票,谁将票据丢失,就将他的东西拉走或者重新购买,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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