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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该当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鹿集团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刑法: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判无期。
奶站或奶农并没有将有毒原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他们必须获罪。
三鹿有害产品高达数千吨,400多人患病,2人死亡。
三鹿集团,该当何罪呢?
三鹿集团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已是不争的事实。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法律只承认事实。
难道一个人“无意”杀了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道理不用多说,相信政府官员比我清楚,全体中国人都在等待,希望政府依法行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事。
人民的政府:中国人民拜托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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