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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汶、玉地震背后慈善行为差异浅析

热度 1已有 241897 次阅读2011-1-20 15:54 |个人分类:营销事件|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汶、玉地震背后慈善行为差异浅析

注:该文已于2010年12月于《经济导刊》上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

【摘  要】本文并没有步多数研究慈善的学者通过研究古代所流传下来的著作去研究中国的慈善行为的后尘,而是以汶、玉地震为背景,从大众心理角度对人们慈善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进行探究。旨在提供了一种研究人们慈善行为背后深层原因的思路,因此本文并没有针对性的去讨论怎么去改善中国的慈善境况。

 

美国领导与领导研究会董事会主席弗朗西斯赫塞尔本曾对社会部门的发展程度进行过讨论。她认为,社会部门的发展程度不仅跟这个社会的富足程度密切相关,而且跟这个社会的健康程度密切相关。而判断一个社会的健康程度可以看那些拥有财富的人——比如公司的高管,他们是如何使用自己的财富的。于是,一个国家的富人所做的慈善行为便成为了衡量社会部门发展程度的风向标。

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其社会部门的发展程度显然落后于西方。在中国,富人往往被冠以“为富不仁”的标签。富人从事慈善活动的时候,人们总是会怀疑其动机不单纯,认为他们这么做是为了某种长远的利益或者说是在做秀。人们以这种心理在揣测富人的时候,自己却也正在做着类似的事情。有人曾经随机访问了一些参加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大学生志愿者,问他们为什么想做志愿者。为数不少的人说,这么做是为了在今后自己的求职简历上添上靓丽的一笔。试想,在这么一种慈善氛围中,要让大家主动的、发自内心的做慈善是多么困难的事情啊!难道人们从事慈善活动非得需要某种利益的引导才会去做吗?

心理学研究的启示

所幸,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具有爱己及人的移情能力。所谓移情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因对他人情绪的觉察而导致自己情绪唤起的一种情感体验。由于移情,人们能够对贫弱者的苦难感同身受,因此会自发产生出强烈的救助他人的愿望。社会心理学曾以目睹意外事件(火灾)发生为实验,观察在第一时间提供帮助者与未提供帮助者的人格特征差异。结果发现:第一时间提供帮助的人往往是那些自我定位为具有同情心、相信世界是公平的,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人。是不是应该为我们社会还有着那么一批主动的、发自内心的做慈善的人而高兴呢?

从古斯塔夫·勒庞所著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得到的启示,第一时间提供帮助的人自发的形成了一个群体,然后他们就会去影响那些群体以外的个体并对其进行心理暗示。接下来,这些第一时间主动的、自发提供帮助的人所坚持的信念和理想通过言语和行为在这些融入群体的人中开始传染。这种传染极为迅速,并呈几何级倍数增长,最终扩散到了群体中的所有人。最后,这个群体便进入了一种狂热的群体状态。这就是说,人们在最开始做慈善活动的时候确实是主动的、自发的、真心的,但是后来加入慈善阵营的人们却并不是因为感受到了贫弱者的苦难,而是因为融入了这个群体并被这个慈善群体的意识所主导了。这个群体不允许那些反对他们观点的和那些持不同观点的人。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万科集团王石的言论相信大家还能依稀记得些许。这个人在当时人们还处于狂热状态下发表了一些言论使得人们群起激愤并对他进行了口诛笔伐。事后,人们在理性思考的情况下却发现王石的言论并无多大过错,只是他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网络)发表了“错误”的言论罢了。由此,我们可以印证古斯塔夫·勒庞关于群体特点的分析:一个人一旦融入了一个群体,自己将失去自身原有的思想和洞见,由此而变得盲目和无主见,一切的行为都是由群体意识所主导。

汶、玉地震宏观方面的差异

前不久有学者就四川汶川地震和青海玉树地震中人们对待慈善捐款的态度和行为进行过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对比发现:汶川地震中人们慈善捐款意识强烈且十分踊跃,而人们在对待玉树地震中的慈善捐款态度和行为却相对冷淡了很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问题的产生呢?

从行为主义心理学看来,人们的慈善行为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可能趋势:一种是社会给予一定的肯定和鼓励,施助者会因为社会的精神酬偿和潜在的预估经济酬偿而产生从事慈善活动的意愿,重复并强化这种意愿;另一种则是社会不仅不给予鼓励,相反施以嘲讽和猜忌,使施助者不仅在物质上受到损失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施助者就会对慈善行为的必要性、正当性产生怀疑,并抑止自己慈善行为的意愿。

如果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观点对人们汶、玉地震背后慈善行为的差异加以理解的话,我们也许会得出汶、玉地震背后的慈善行为处在这两种可能趋势“路途”上的结论。要更加全面而深刻地理解隐藏在汶、玉地震背后的慈善行为,我们就需要结合汶、玉地震发生的时间和实时情景进行理解。

1、地震危害性程度的差异  汶川地震所造成的破坏性大而广泛,玉树地震所造成的破坏性相对来说并不那么严重。中国地震台网测定“512”汶川大地震的震级为8级,震源深度约为14公里,地震主要能量的释放是在一分多钟内完成,地震发生的一个月内,6.0级以上余震5次,5.0~5.9级余震25次,4.0~4.9级余震161。而玉树地震的震级为7.1级,震源深度33公里,6.0级以上余震1次,5.0~5.9级余震0次,4.0~4.9级余震4次。

2、媒体报道程度的差异  截至2008918日中午12点,官方确认汶川大地震共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另有17923人失踪;截止425日下午17时,官方确认玉树地震已造成2220人遇难,失踪70人,12135人受伤。尽管玉树地震在数字上同汶川地震相比较相差甚大,但是其中有一个触发人们慈善意愿的细节需要关注——媒体在对汶川地震进行报道的时候虽然也是每天持续更新数据,但是却在阶段性的强调着伤亡数字,而在玉树地震发生时却没有出现阶段性的强调伤亡数字。另外,人们对两次地震背后媒体的宣传力度有着明显的感觉,那就是汶川地震的媒体造势很强大而玉树地震的媒体造势相对薄弱很多。

3、发生的时间以及人们基于时间上认知程度的差异  汶川地震早于玉树地震2年发生,由于是首次,人们没有处理这类事件的相关经验而使得人们被媒体和政府所引导陷入了一种狂热的状态,融入到这个慈善群体中的个体丧失了作为个体的思考能力而盲目捐款、捐物、捐时。玉树地震却是属于地震频繁发生后的又一次破坏性较大的地震。人们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浸变得更加理性,同时,人们也开始厌倦和疲劳了……

汶、玉地震背后慈善行为差异的群体想象力差异

我们知道,群体的想象力侧重于重大事件和鲜明的形象方面。2003年曾经爆发过的非典型肺炎和2009年爆发的甲流两次事件给所有人上了生动的一课。2003年出现了非典型肺炎的时候,官方报道的感染和死亡的统计数字是如此之大使得人们对此非常惊恐。但是在2009年的甲流事件中,人们很明显不再惊慌失措了。这其中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这种真实的大范围死亡没有以一个生动鲜明的形象表现出来,而是通过每天发布的统计信息为公众所知。与此情况类似的是,汶川地震的时候,官方最开始公布的死亡人数却是数以万计并佐之以大量生动鲜明的图片、视频和相关报道来描述灾区人们的惨状和不幸,再用那些催人泪下的真实故事和声嘶竭力的呼吁持续冲击着人们的神经。玉树地震发生后,官方显然是有了理性的头脑,这次他们只是每天发布死亡人数的报道来表示他们对该次地震的关注和同情。所以说,玉树地震和汶川地震的影响力和情感渲染的程度完全就不是一个等级,所触发的群体情绪的力度也是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因此,大家很容易就能想象得出这两次地震事后人们对待慈善捐款的态度了。

你可以说因为第一次往往是最能吸引人,最能打动人,最能令人印象深刻。然而近年来所出现的“超女热”和“快男热”却给了有着这种想法的人一个响亮的耳光。众所周知,湖南的电视娱乐节目办的很成功。湖南经视在早些年主办的“明星学院”,湖南卫视主办的“超级女生”和“快乐男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极大轰动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事隔多年,人们发现最近的第二届“超级女生”最引人关注,而人们对待第一届和第三届的态度却似乎冷淡许多。不是因为是第一届才理所当然的被理解成“一鸣惊人”;也不是因为是第三届才理所当然的被理解成“年久弥香”。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人们已经开始出现心理疲劳;二是人们更加理性地看待着这种节目的背后实质了;三是出现了“超级女生”和“快乐男生”中男女主角成名之后的负面新闻使得人们对目前该类节目中的新人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感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第二届“超级女声”那些参赛选手(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那鲜明的形象和独特的个人魅力才是令人印象深刻的真正原因。

类比这两次地震,一方面地震的消极影响由于时间的长度以及人们生活节奏的演进使得人们对此感到了麻木和疲倦;另一方面就是地震发生后出现了各种有关地震捐款去向不明的问题以及人们开始考虑政府的作为;最后一方面,汶、玉地震在人们脑海中所造成的群体想象力才是最终人们在两次地震后出现明显慈善行为差异的深层原因。

中国慈善行为未能兴盛的非心理学原因

区分慈善活动所针对的需要得到救助的对象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倡导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劳动分配原则。这就使得人们会在内心深处认为那些没有“得”的人是懒惰的,会认为其不值得同情。有的人甚至认为,对慈善行为的倡导会淡化劳动光荣的理念,诱发坐享其成的奢望,纵容不劳而获的恶习。另外,很多人以往的因为被一些人利用同情心骗取钱财的个人经历而对这些弱势群体报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十分警觉地看待着他们。因此,要激发人们想做慈善活动的愿望首先就要想办法打消人们的这种顾虑,然后将慈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当然,在这种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的过程中,还需要政府扮演一种宏观调控者的角色,适当的时候还需要政府扮演信用担保者的角色以利于慈善活动的展开。

中国目前的慈善行为之所以没有西方国家那么兴盛有以下几个非心理原因:

1、慈善意识的淡薄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慈善事业”的解释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色彩,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慈善基金会”条目的解释是:“慈善基金会是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大美百科全书》对“慈善事业”条目的解释是:“慈善事业是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2、慈善机构监管措施不力,财物的去向不透明公开  据悉,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其他的则不能。此外,以实物捐赠的,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善有善报”,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另外,慈善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欠规范,问题较多。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部门把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社团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

3、慈善政策的不完善  相比海外部分国家及地区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说,中国的慈善政策并不完善(见附表1  中国与海外部分国家及地区慈善政策对比一览表)。

4、慈善氛围不浓郁  世界银行行长保罗·沃尔福威茨曾表示,在美国的慈善捐款活动中,华裔是很踊跃的参与者。另外,在港澳台地区和新加坡,华人华裔慈善活动同样非常活跃。由此可见,这并不是因为国籍的原因,而是因为一种氛围的问题造成了同样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中呈现不同程度的慈善意愿。

5、慈善公信力不够  早前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的一个随机调查显示,对专门的慈善机构不信任,是绝大多数人不愿意把钱捐出来的一个原因。而类似“胡曼莉事件”的频繁曝光,更是增添了人们的不信任感。

慈善政策催生慈善行为的良性循环

西方国家政府在鼓励人们从事慈善活动方面已经做的比较成熟了。作为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最为接轨的国际性大都市上海对慈善事业的倾斜方式就是在效仿西方国家,200512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个《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通知规定,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511日之后的捐赠均可享受该优惠。

也就是说,如果有企业和个人在2005年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资金,就可以按照这一新政策予以减免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位上海市民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1万元,根据原规定,个人可免缴捐赠额30%的税收,那么,他(她)免缴的所得税为:1万元×30%×45%=0.135万元(个人所得税按最高税率45%计算);而根据新规定,他()免缴所得税为:1万元×45%=0.45万元。

同样,若某企业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100万元,根据原来的税收政策,企业可免缴捐赠额3%的税收,那么,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3%×33%=0.99万元(一般企业所得税按照税率33%计算);按照新的规定,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25%=25万元。

显然,对于同样一笔捐款,新政策把个人捐款的税收抵扣放大了3.3倍,把企业捐款的税收抵扣放大了25.25倍。

在这里我们再从经济学角度来假设社会得到的个人慈善捐款为A,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为B,个人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为C,社会声誉为D。现在就让我们来做一项有意思的数学题目。

由于不存在个人慈善行为,社会得到的个人慈善捐款为0,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仍然为B,个人要支付个人所得税还是为C,社会声誉为0。累积社会效应为B+C,由于B是由C提供,即BC互为相反数且等值,所以B+C的累积社会福利效应为0

由于存在个人慈善行为,在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分析:

对企业而言,其慈善捐款为A,由于可以全额扣除,抵扣税额为A*0.25,即所付出的实际额为A-A*0.25=A*0.75,同时它也得到了社会声誉D。只要企业认为D的值大于A*0.75,则其必定会有慈善捐款的意愿和行动,因为对企业而言,相当于用了A*0.75的钱购买了社会声誉D。全额扣除给予了企业捐款的更大的空间。

对个人而言,可以进行类似企业慈善捐款动机的分析。

对政府而言,它虽然损失了税收收入A*0.25,但用于慈善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福利的增加额A,所以政府愿意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捐款。

对整个社会而言,由于社会财富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才会增加而社会实际财富没有增加,因而累积社会福利效应为D

最终,政府政策所导致的慈善行为使得社会福利效应呈现从无到有的“化学变化”。其中,将社会福利效应进行量化的话将使得其变得无法估计。因为社会声誉D将类似一种暗示性语言在人群中传播开来并形同“蝴蝶效应”引发更多的人从事这种慈善行为。这种政府政策如同催化剂,催生了慈善行为的良性循环。

社会部门的发展程度不仅跟这个社会的富足程度密切相关,而且跟这个社会的健康程度密切相关——弗朗西斯赫塞尔本的话又萦绕在我们的耳边。国内多数学者多喜欢从体制、政策去研究慈善,甚至为数不少的学者走上了国学的道路去从漫漫历史长途中探索慈善。这种方式本身并没有错,但是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处于封建制度统治之下,人们的慈善意愿背后的潜意识心理影响因子过于单一,不如现代社会那么多元化。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大众心理角度去认识当今社会的慈善行为。本文意在为今后志在研究慈善的学者提供一种新的角度去重新研究慈善行为,愿大家一起携手努力为中国社会部门的快速发展而努力……

附表1  中国与海外部分国家及地区慈善政策对比一览表

国内

海外

1、《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2、《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纳税主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第2款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1、美国《税法501(C)(3)》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

2、德国法律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

3、加拿大《税务法》规定,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慈善捐款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75%。

4、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

5、我国台湾《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赠,营利事业所得税每年最高抵税额度为所得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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