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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什么是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公司在中国的合法性!

已有 102084 次阅读2006-12-11 16:26 |个人分类:专题一|系统分类:营销实战

.什么是电子商务呢?电子商务这个词现在在网上是非常的时髦,很多人很多公司都会在说着各式各样版本的所谓的电子商务。我感觉太乱,那么何谓电子商务呢?——“电子商务”是建立在对物流、信息流及现金流实现电子化基础上的一种商务活动的运营模式,它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一种全新的商业行为。我们抛开所有的烦乱复杂的个案,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话,你就会很清楚的知道了什么是电子商务了。
      
我们知道凡是商务活动的对象都逃不开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这三种模式。同样,电子商务也只有三种模式,分别是C2C型电子商务、B2B型电子商务以及 B2C电子商务。我们这里说的“C”是个人、“B”代表企业、“2的意思是说这种关系的维持是双向的。明白了这些关系后我们再来说说电子商务吧。真正的电子商务只有以下三种模式;
     1
C2C型电子商务:简单得讲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一种商务模式。大家把自己不用的或者是多余的东西拿出来在集市上相互交换,从而达到让自己获取利润的方式。由于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所以这个给大家用来相互交换东西的集市被放在了网络上,从而就有了C2C型的电子商务。C2C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我们熟知的《淘宝》网站。在淘宝这个“大集市” 上你可以把你不需要的或者是多余的东西通过一个合适的价位卖给另外一个需要这个东西的个人,你们俩无需认识或者见面即可通过“支付宝”来完成这笔交易。但由于只是一种个人之间的交换,所以真正赚大钱的不是个人、而是提供这个交易市场的人也就是淘宝的老板。我们知道买卖双方完成一笔交易后资金到卖家手里通过“支付宝”最快也要三天,也就是说通过每天在淘宝上发生的近10个亿的现金交易,由于有了这三天的时间差,就让淘宝坐拥30个亿以上的流动资金。淘宝目前是不收费的,但一两年以后是一定要收费的。如果只按淘宝目前两千万会员每人100元年费算的话,光这一项淘宝每年就有20亿以上的利润收入。         
      2
B2B型电子商务:B2B型电子商务是一种企业对企业之间的商务运营模式。商业社会比拼的就是资讯,哪个企业获得的资讯最新、最快,这个企业就拥有了市场竞争最有效的手段。在互联网没有成熟之前,企业要想获得资讯靠的是实力,谁的实力大谁的资讯就会更全面,也就更具有竞争力。世界级的企业所获得的全球范围内的商业资讯是那些中小型企业所不敢也不能想象的。90年代中后期当B2B型的电子商务出现后,这种不对称的趋势得到了纠正,所有企业通过一个共享的电子平台,发出大量的供求信息,任何企业都能在同一时间里得到这些供求的资讯,而不是只有大企业才能得到。在中国最成功地B2B就是《阿里巴巴》。马云建立了这么一个平台后,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阿里巴巴互通有无。由于企业加入阿里巴巴是需要收年费的,所以阿里巴巴创建的当年就开始盈利。不过,个人是没有资格加入阿里巴巴的。
      3
B2C型电子商务:这种企业对顾客的电子商务模式其实在国外是最早出现的一种电子商务,只不过做的一直不很成功。因为如果一个企业所生产的产品100%的通过在网上销售出去的话,所产生的购货量是远远不足的,不足以支撑起一个企业生存所需要的足够的利润。但是当B2C型的电子商务加进网络营销(直销)的模式以后,则从此救活了B2C型电子商务,我们叫它是——“E化” B2C电子商务。这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做的最成功的是三家美国企业,分别是安达高公司(安利母公司)的捷星(QUIXTAR)、如新公司的大行星网络科技(BIGPLANET)以及美国富尔公司(FORMOR)。其他的公司不是太小就是实力不够。B2C电子商务在与这些消费可创造财富的营销模式结合的过程中不是一个脱离的环节,而是融入了整个公司运营的体系之中。在公司方面要建立起强大的数据库、稳定的生产能力.产品的研发能力(高性价比.高科技含量.全面性)以及人性的消费回馈奖励计划;在业务上,每一个合格的经销商(或者是消费商)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完成推荐与自我消费的订单;在物流上,这些公司在国际上已经做到了“宅配”,任何人订购的产品由公司送到订购人的家里;资金流方面则早已不再使用现金,而是通过信用卡的形式由顾客本人在个人电脑上安全、快速的完成整个购货过程(无需到店铺)。B2C型的电子商务加入市场倍增原理的模式后,它所释放出的生产力是巨大的,通过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以证明:1996年成立的富尔公司,只通过短短的10年的时间,就已经发展到118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目前的市场才启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公司发展过程的不同,捷星、大行星及富尔对在中国的运营态度也是不相同的。由于捷星和安利都隶属于安达高公司,就中国市场来说,安达高公司是不会否定及放弃安利已在中国取得的成绩,所以捷星在中国的发展是被安达高公司所不接受的。我这样说有些做捷星的朋友要不接受了,这很正常。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捷星的先进运营模式是安利所不具有的。但从公司的角度来说,中国市场是属于安利的,安利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已经是安达高公司全球销售额的一半,对于这样的一个已经非常成熟、非常庞大的市场,没有一个做老板的会愿意用另外一种方式来取代它的,无论这种方式有多么的先进!做捷星的朋友之所以不能理解,那是因为他们不是安达高的老板,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同样的,大行星网络科技也无法取代如新华茂在中国市场的位置。因为无论安利和捷星、华茂与大行星都是一个总公司下面的两个独立的分公司,各有各的市场,是无法相容的。在北美,有捷星就没有安利。同样的道理,在中国,有安利就不会有捷星!在B2C型电子商务最具世界级影响力的三家公司中,唯有富尔公司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富尔建立伊始就是一个B2C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它没有老公司的所独有的历史负担,因此富尔才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同样的一种运营模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网络营销中最先进、最具杀伤力的B2C型电子商务直购模式。          
      
至于国内众多的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公司,如果在他的运营模式中含有网络营销的内容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它放在B2C这个类型中。但由于大多数公司只是借着“电子商务”这个模糊的概念在炒作市场,不要说公司的竞争力怎么样了。

.国际电子商务公司在中国的合法性:1.        国际法

1955年,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中国政府承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通邮自由。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2.           国内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    世贸规则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WTO的承诺:对电子商务给予国民待遇.


4.当前国家的政策、方针

胡锦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在全球范围内,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而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                                                              

江泽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该加强政府部门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国办通知: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了先进文化的传播方向。

电子商务代表先进生产力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  王新培谈商贸领域电子商务的实践与发展     2004.1.9 

信息化促进流通服务业现代化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司长  邸建凯谈流通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   20004.1.13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第57条: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文请点以下网址:
http://www.oemchina.net/new/zhengcefagui/guansuixinxi/TAX/I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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