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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做人不能太陈晓,用人不能用陈晓!(转)

热度 10已有 342262 次阅读2010-9-6 07:00 |个人分类:营销文章|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如陈晓成功,中国的职业经理人还会有企业家信吗?

   因为身处商业的缘故,国美内讧开始后,我努力的试图用市场经济商业的法则去看待这个事情:

1、从投资者角度和商业游戏规则角度,陈晓所做的是在游戏规则之内: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陈晓的董事局主席职位由全体股东的选择,就需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只对黄这一大股东负责。

2、当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东利益不一致的时候,重大决策要通过股东大会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以尊重与维护多数股东的决定和利益。因此,在国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外界仍然不能武观判断陈晓所为是不是代表了公司多数股东利益。作为大股东,黄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不能因为黄入狱而剥夺其权利,黄的反击也符合公司治理原则。

3、黄光裕先生的致命错误不是引入了陈晓,而是他不断减持股份给别人创造了机会。这这个角度看,我们似乎不应该同情他可能失去对国美的控制权。

 

   但是我都无法摆脱自己是传统中国人的事实,或许是我还没有悟出商业的精髓,或许是我年轻和资历的不够。最终我用商业法则看待国美之争的努力失败了,我妥协和忠诚于我的传统道统:

1、我认为国美永远是黄光裕的国美。国美这个商标本来就不是上市公司的,他属于黄光裕。不管结局如何,国美已经融入了黄光裕的因子,这一页谁也翻不过去。“去黄”有悖于伦理。

2、陈晓做得太绝,国美之争本来是股东之争,却把高管逼出来变态,陷高管团队于不仁不义当中,这是对公司管理的不负责任。如果陈晓代表另一方股东如贝恩资本跟大股东单挑,品质还好一点。

3、陈晓以后,中国还有职业经理人?

  

   我们来思考两个问题:

1、陈晓会不会被贝恩资本抛弃?中国近现代,洋买办的下场大多是被出卖?贝恩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不会凭感情论事,黄光裕家族同样能满足,何必与黄为敌?

2、陈晓在国美内部果真无压力吗?“鱼会死网不会破”这话多重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能轻易被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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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张仕刚 2010-9-6 08:15
狂顶!陈晓这个瘪三就该死!--无论从商业 还是道德。
回复 我要调查网 2010-9-6 08:51
你的分析不错,支持你。
回复 李少辉 2010-9-6 11:10
权力角逐,就会有输赢!
回复 张骅 2010-9-6 13:17
个人认为,黄给陈的股份太少,陈做为群雄之一,定不开心。陈潜伏多年,就是等这样一个机会。
回复 刘春雄 2010-9-6 13:59
职业经理人体系得以成立,立足于信托原理,职业经理人——甚至已经职业化的董事长——都只是股东的受托人。信托原理是建立在受托人守信基础上的。
一个保姆,那怕你比主人更爱这个家,比主人对这个家付出更多,也不能替代主人,更不能拿“主人不如我对这个家管理得更好”,从而取代主人。
因为陈晓的表演,中国职业经理人的生存环境更难了。
回复 曾金沧海 2010-9-6 14:52
回复 刘春雄583 2010-9-6 13:59
“职业经理人体系得以成立,立足于信托原理,职业经理人——甚至已经职业化的董事长——都只是股东的受托人。信托原理是建立在受托人守信基础上的”,
中国真正的传统是“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非常势利的,有时我都奇怪一个如此功利的民族怎么会有象京剧这样美轮美奂的东西。后来想想,这也符合辩证法。忠,义从来都是双向的东西,而不能只是长者对幼者,强者对弱者的单向要求。更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建立在不平等关系的东东。 陈晓和黄光裕,本质就是两条狗为了一根骨头而互相争,咬的关系。陈晓的做法,至少是合法的。总比导致黄光裕坐到监狱里面去的做法要好。黄光裕在牢里,还写了<致全体国美员工书》呢,你去看看,那是真正为国美前途着想吗?
  纯粹的利益之争,与道义,道德,信托都没多大关系。顺便说句,陈晓不是仆人,他也是国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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