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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滥用添加剂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司法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即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刑法有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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