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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自然法则、经济学与制度正当性

已有 216864 次阅读2012-3-21 13:05 |个人分类:天下文章|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根据以自然权利思想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福利制度是不可行的,在经济上是无效的,但是瑞典的福利制度迄今为止都还算是比较成功的,这迫使我思考这个问题:特定的现实和经济逻辑的结论不一致该怎么解释?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规则的正当性该如何评价?形成正当的规则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要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建立制度。这里,最重要的是让人们有权利建立符合他们自己意愿的制度。根据自己意愿建立制度,其实就是“宪政”。这时,我们遇到两种自然权利,一种是允许自己选择制度的权利,另一种是洛克说的财产权利,即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权利。经常地,这两种权利会不一致,在我看来,前一种权利要高于后者,或者说这种允许人们自己选择制度的权利,才是最重要的权利。比如瑞典的福利制度,是他们宪政的一部分,人们“愿意”多缴税,以解决他们认为的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而美国人也是在宪政框架下,选择用另外一种“更市场化”的制度解决他们的问题。根据这个例子,可以发现,根据“宪政”去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和根据“自然权利”去判断正当性是不一致的:根据“通过达成宪政”解决他们的问题,瑞典的福利制度是正当的,而根据自然权利,瑞典的福利制度是不正当的,收税相对于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
   经济理论一般来说都是建立在基本的假设的之上的,如上面提到的洛克的自然权利观,以及“经济人”的假设,但这些假设在现实中却有可能不成立,如上面提到,瑞典人认为“征税不是侵犯他们的产权”。经济理论的推演是向着单维度的方向前进的,而现实可能是多维度的,比如人们的不同“观念”和“伦理”对行动的影响往往超出经济理论的解释。
   在上面,我们根据瑞典人他们自己的观念为瑞典的福利制度背书,但这不意味着,任何观念都可以为制度背书。正当的制度确实对观念本身有要求,其中最重要的观念是,“要有对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的认识和某种共识的达成”,这些基本的经济法则如“私有制才是有效率的”、“公有制在经济上是不可行”和“政府不能介入经济运行”等等,这些观念与自然法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这些基本法则的认识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瑞典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说明他们对这些基本法则的认识是有的,他们在经济领域没有搞公有制,这和同样搞福利的古巴或重庆完全不同。也就是说,瑞典的福利制度是嵌入在更大范围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并没有对经济本身构成危害。
   在对这些基本法则的认同的基础上,不同国家的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解决他们的问题都不能算是违背自由,尽管有可能是不符合“自然权利”观。换句话说,如果现实和基于自然权利的经济理论所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不能武断地说现实是有问题的,这使我们想到哈耶克的“经验主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符合上述那些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具体的解决问题的制度可以不同,这是经验问题。
   这意味着用“功利主义”去判断制度的好坏似乎有其合理性,而被罗斯巴德推崇的自然权利原则存在局限。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如一种人们自愿选择出来的制度能持续有效地解决他们的问题,那么这种制度就不能轻易地否定它,如瑞典的福利制度,当然这种福利制度在希腊是失败的,希腊福利制度所嵌入的背景和瑞典大不相同。我们要区分对一般意义上的制度的判断,和特定的具体情境下的制度的判断,不能把两种混淆,在一般意义上不可行,放到具体的背景中有可能是可行的,这也是经验主义给我们的启示。
   所以,我们判断一种制度的正当性时,不能仅使用一种标准,比如“自然权利观”的标准,而是要把“基本的法则”、“自然权利”、“功利主义”和“当事人的伦理观”这四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在这四个方面中,“基本的法则”是根本性的,甚至可以说是其他几个方面的前提。有时上述这四个判断准给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比如对专制体制的判断,从各个方面看专制都不成立,这时判断相对容易。难的是有时这些标准给出的结论不一致,比如,符合当事人的伦理观的却未必符合自然权利,如瑞典的福利体系就是这样,这时简单地根据自然权利观说瑞典的福利体系不正当恐怕站不住脚,因为这种福利制度还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即“基本的法则”(放在大范围的背景下,而不是对该福利制度本身而言)和“功利主义”。纯粹从自然权利观出发进行分析,容易忽视制度存在的背景,把问题放在真空下讨论,从而得出轻率的结论,这是一些主张自由的人士在分析问题时容易犯的错误。
   为什么我们也要把“伦理”放到判断制度正当性的标准中来,是因为伦理和前述的意愿有关。制度的建立,需要有解决问题的“意愿”,这个意愿,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伦理”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意愿”取决于“伦理”。一个不正当的制度长久存在的社会,必然与这个社会中的人缺少改变这个制度的意愿有关,而这种意愿的缺乏,也必然与人心的沉沦有关。伦理,代表一种价值取向,制度是这种取向的具体表达,如瑞典的福利制度是瑞典人的价值取向的表达,美国的福利制度是美国人的价值取向的表达。当然,这种伦理都不能脱离对基本法则的认识。
   制度“正当性”的问题,也是“自由”的问题,我们可以把对制度正当性的分析用于对自由的探讨。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给定的“自然权利”,而是“对基本法则的认识,并且在这种认识上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它包含上述判断制度正当性的几个方面,也许这是一种更高层面的“自由观”,它和基于“自然权利”的自由观不冲突,而是把它包括在内了。
   上面对制度正当性论述也告诉我们,要慎重地使用“从一种假设出发,进行逻辑推理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在理论上没有问题,它具“一般性”的意义,但是对于特定的现实问题,不能简单地拿它来套用。如上所述,对于具体的问题,要从上述判断制度正当性的多个方面来看,而不是局限在一个维度。经济学究竟是从经济学家给出的“假设”(如洛克的产权观)出发,还是从“当事人他自己”出发(如瑞典人的“我愿意”),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当事人出发的经济学与作为一种研究自然法则的经济学(重农学派对经济学的认识)具有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对于这两种经济学,前者是一种基于假设的、侧重逻辑的经济学,后者是研究人的行为所形成的秩序的经济学,对具体的问题(如福利制度)的分析,究竟是用“研究自然法则”的经济学去分析,还是用基于先验假设(如自然权利)的经济学去分析,得出的结论显然是不同的。
   一个社会,假如对基本的原则的认识,同时又有建立在这种认识之上的同情心和伦理,那么他们建立规则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就容易得多,某种程度上,好的制度,比如市场、法治的社会都是社会“趋善”的产物。这样建立的制度,就会既符合一般性的规律,同时也满足他们自己的特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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