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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洪仕斌:国美起诉陈晓是回归“商业本质”

已有 71391 次阅读2011-6-23 15:13 |个人分类:文章专辑|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据国美电器透露,该公司已于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诉状,以“合同违约”对国美前董事局主席陈晓提起诉讼。目前,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对于提起诉讼的原因,国美方面称,陈晓违反离职时与国美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开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的企业声誉、经营活动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陈晓在“陪伴家人”两个月之久,终是按捺不住,带着所谓的“爆料”于今年五月中透露给媒体记者。我大致的看了陈晓透露的内容,总结了陈晓“爆料”的五个观点:一、他认为国美内部情况不稳定;二、他认为国美电器股票毫无价值,没有前途;三、他透露国美大到总部、小到分公司、甚至是门店店长都大肆收回扣;四、陈晓还表示国美电器的产品价格最高;五、国美电器和供应商的关系紧张。这也是诉讼事件的本质原因。    

针对陈晓上述的爆料,我觉得陈晓有点亲者痛、仇者快的感觉。首先,陈晓认为国美内部不稳定。我们无从得知他是从哪里觉得国美不稳定了,难道他认为国美缺了他这一个人才,就会动荡不安吗?国美电器如此庞大的一个连锁企业,就因为走了一两个人就叫不稳定吗?很显然,他认为国美不稳定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而已。其次,他说国美的股价毫无价值。这种说法更让人觉得难以理解。一只股票价值的好与坏是由广大股民、投资者及证券会来评判的,他陈晓作为国美前董事主席,就凭一家之言说国美电器股价无价值可言,这算不算是一种诽谤呢?他作为国美电器前任董事主席,因为自己的个人恩怨,就利用自己独特身份,发表一些不利于前东家的言论,是一种过河拆桥的职业操守缺失行为。

   而陈晓这种针对前东家国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第三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都可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晓“爆料”的不具真实性、无事实依据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美经济的发展及其声誉。所以,陈晓这种缺失职业操守的言论是一种侵权行为。国美起诉陈晓,也只不过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即使国美不起诉陈晓侵权,陈晓也是难逃良心谴责的。据国美相关人士介绍:陈晓离职时与国美双方签订了《协议》且作出了承诺。这《协议》上的笔墨还未风干,陈晓就招摇过市的弃《协议》于不顾,公然爆料,这就和契约精神背道而驰。作为一名公众的企业人物,如果合约精神匮乏,那谁还敢与其签约合作呢?陈晓曾以为自己可以“鱼死不网破”,可其实,当人们透过现象认识到事物的本质时,陈晓的“爆料”也就不攻自破。而到头来怕又是一番“鱼未死,网已破”的景象吧!

综上所述,国美为维护公司的商誉及利益不受恶意伤害,并保护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就陈晓合同违约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美还将就陈晓不实言论等侵权行为,进一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等等行动,其实都是在回归“商业本质”。我们将心比心,从个人立场出发,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相信,大家都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以之换位想想,国美电器起诉陈晓,也只不过是在替自己争一个清白,保护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的正当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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