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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照明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合同

已有 107198 次阅读2005-1-20 10:25 |个人分类:企业管理|系统分类:营销实战

**照明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合同

  方: **照明有限公司
地  址:

  方:                   (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地  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守信的合作经营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生产产品的经销权授予乙方,乙方可以用甲方的特定CI设计装修门面及营业间;乙方可以使用“**照明专卖店”字样;乙方可以悬挂甲方的统一标牌和标饰。
第二条:授权经销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在乙方完全按甲方规定进行操作经营、完全没有违规的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每年续约。
第三条:授权经销的区域为                                             
                                                                     
第四条:乙方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经营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不承担任何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付款方式:
每月5日前,乙方必须付清上一个月的所有货款,甲方收到乙方所有货款后发货。乙方不得以假日为由不付款或少付款要求甲方发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货款给甲方业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银行存款或电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本公司不收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在每年终(十二月份)前付清本年度所有货款。
第六条:产品出厂价格见价格目录表(如价格调整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拥有定价的自主权,如遇到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甲方按现行目录(盖有甲方公章)的价格与乙方结算。
第七条:甲方收到订单并收到乙方上一个月的货款后发货,并代理乙方去由乙方指定的                 托运部办理托运手续,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提货后要及时与甲方联系。
第八条:甲方协助乙方所在地区搞好广告促销工作,免费提供包括文字、不干胶、喷画等广告宣传资料。其它广告费用等开支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经销店的CI形象方案,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营业活动。
第十条:甲方有责任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甲方将定时或不定时的对乙方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为确保授权连锁专卖店的正统性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正确宣传甲方的产品,不得进行任何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经销对甲方构成竞争力的其它公司产品。
第十四条:甲方规定乙方在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间的总销售任务为    万[其中非定型产品(玻璃灯、低压灯及木头压克力灯等灯饰产品)任务为    万,定型产品(压克力吸顶灯、支架、节能灯等照明产品)任务为    万],非定型产品任务超额部分2%给予返点奖励,定型产品任务超额部分10%给予返点奖励。
第十五条:所有配件统一按照我公司配件单价收费,无免费配送。对于我公司总经销,从售后服务的角度出发,我公司给予其当月进货总额(以我公司发货额为准)的1.3%作为配件费用补贴,该配件补贴发放为月结形式,由我公司财务部门与各客户对账。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违反甲方管理规定,侵犯甲方利益、原则。乙方如有严重违规,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经营授权连锁专卖店的资格。
第十七条:乙方若另有发展,欲将专卖店转让他人,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转让。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九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平和、积极的心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照明专卖店等级
附件二:**照明专卖店报销细则
附件三:**照明广告申请细则
附件四:**照明活动申请细则
附件五:**照明专卖店管理规定

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授权专卖店等级
(附件一)

1、等级
依经销者投资额的不同,可分为以下等级:
(1)一级专卖店:完全按照公司2005年统一VI形象设计装修,店面面积50㎡以上,墙面面积25㎡以上,经营**照明全系列产品并同意经营**照明后续开发产品,月销售额2万元以上。
(2)特级专卖店:完全按照公司2005年统一VI形象设计装修,店面面积100㎡以上,墙面面积50㎡以上,经营**照明全系列产品并同意经营**照明后续开发产品,月销售额5万元以上。
(3)超级专卖店:完全按照公司2005年统一VI形象设计装修,店面面积150㎡以上,墙面面积75㎡以上,经营**照明全系列产品并同意经营**照明后续开发产品,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
备注:专卖店等级划分标准非常严格,如当月完成5万销售额,而店面面积只有50㎡,也只能算一级专卖店。
2、专卖店升级
    公司为启动资金暂时有困难的专卖店专设有“专卖店升级”制度,当这些专卖店运作一定时间后经营有方或又筹集到资金,认为需要升级的时候(公司无硬性规定),则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升级(即可用补货或扩大店铺面积的方式进行升级)。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专卖店报销细则
(附件二)

1、 对于授权专卖店,我公司有明确的定义,即为按照公司2005年统一VI形象进行装修、店铺规模在公司规定(店面面积不少于50㎡,墙面面积不少于25㎡)之内、经营**照明全系列产品、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定型产品销售比例不得低于总销售额的20%的经销网点。
2、 满足第一条而不其他任意一条即为**照明形象店,不满足第一条为**照明普通经销店。
3、 对于形象店的装修报销沿用2004年装修报销方案(但形象店装修报销最高不超过3000元)。普通经销店不予报销。
4、 一级专卖店报销6000元(其中第一次报销2000元,为我公司自主搭配的同等价值的定型产品货物),特级专卖店报销1.2万元(其中第一次报销4000元,为公司自主搭配的同等价值的定型产品货物),超级专卖店报销1.8万元(其中第一次报销6000元,为公司自主搭配的同等价值的定型产品货物)。
5、 专卖店装修报销流程
① 明确**照明专卖店定义,提交装修申请,公司同意后即可装修,装修后从不同角度拍摄一组照片后经公司确认是否按照统一形象进行装修,公司审核通过后给予第一次报销,余额在半年之后给予一次性报销。
② 提交装修申请之后,公司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③ 装修报销已收到照片为准,照片不符合公司统一装修要求不予报销。
④ 装修之前必须明确所装修的为何种级别的专卖店,如在确认报销之后的六个月内有一次不符合该级别专卖店规定,表示自动放弃报销费用的余额。
⑤ 如在装修后的半年之内的某个月未达到之前装修的专卖店级别要求,则专卖店立即降级(包括装修费用),并且我公司不予报销装修余额。例如,某店主申请装修特级专卖店,装修完毕后经审核后的半年内的某个月销量为5万元以下,则特级专卖店降为一级专卖店且余额不予报销。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明有限公司广告申请细则
(附件三)

为保证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的严肃性、一致性和连续性,有效利用广告费用,提高市场占有率,逐步规范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特制定本流程。
1、 广告申请范围
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路牌广告,灯箱广告,电台广告。
2、 广告要求
2.1 IT媒体类:必须选择当地知名IT媒体,每幅广告的面积不得小于200cm2。
大众媒体类:若选择当地晚报、日报为媒体,每幅广告的面积不得小于50cm2。
2.2 灯箱、路牌类广告需提前申请,并在市场部协助下完成。
2.3 广告中不得出现除代理商与**照明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的内容(包括名称、商标形象等)。
2.4 任何广告都必须标有“**照明”标识或文字;**照明品牌的标志必须符合标准外形及色样,使用合理,广告语也需符合规范。
2.5 合作伙伴可在**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广告样品基础上,添加自己的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
3、 广告实施计划的申请
客户根据市场发展状况,提出广告需求,填写“广告申请表”并传真至销售部。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a. 媒体样刊原件一份;
b. 媒体报价一份;
c. 报社或代理投放广告公司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4、 广告的审批
销售部确认广告申请后,递交市场本部进行初步审批,批准后由市场本部递交进行最后审批备案和设计。
5、 广告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5.1 广告申请一经批复,合作伙伴须在一周内根据审批结果将需要订立的合同传回销售部,销售部将合同复印件递交市场本部备案。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签订地点、时间、内容、形式、折扣、辞书、发布时间、总金额、有效期、附属要求、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对方签字、盖章等。
5.2 广告发布与新闻发布、软性文章有机结合,发布电视广告、报纸广告应尽可能争取免费附带新闻、软性文章发布。
6、 广告费用的报销
6.1 广告发布结束,客户应及时将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和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市场部,市场部备案后由销售部统一销帐。
证明材料:
a. 电视广告:电视台总编室或第三方证明的监播单。
b. 电视信息发布:电视台信息监播单。
c. 报纸软、硬广告发布,必须提供报纸实样。
d. 户外广告(含商场广告):近距离和远距离(全景)照片各一张,要求能辨析发布场地环境特征,并注明发布地点。
e. 广播广告:广播监播单。
6.2关于虚报广告费用的处罚规定:
客户所报广告费用必须真实,必须以真实价格填报特殊广告申请表,**照明市场部根据申请表进行核实,如发现所报费用与实际不符,**照明市场部将依据广告报销条例处以此笔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并在全体客户范围内通报批评。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明有限公司活动申请细则
(附件四)

为更好地对客户给予支持,有效地拉动当地市场,整合公司资源,特制定此流程。
1、 市场宣传活动范围:
各类展销会,路演活动,促销活动,新闻发布会。
2、 市场宣传活动的申请:
各客户根据当地市场发展状况,确定宣传活动的具体形式,填写**照明市场活动申请表并传真至销售部。
要求:展销会、新闻发布会提前30天提出申请;
路演活动、促销活动提前15天提出申请。
3、 市场宣传活动的审批:
销售部确认后上报到市场本部,市场本部根据促销计划、人员及费用等情况确定活动是否可行,于2日内给予批复,并将结果反馈至销售部,如经市场部确认该活动可行,销售部执此表经主管、总经理确认后方可执行。
4、 市场宣传活动的报销:
4.1 报销额度:
根据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的程度给予不同报销额度。
4.2 报销程序:
活动结束或该费用发生完毕后,请将“**照明市场活动申请表”、书面总结报告、照片及相关资料(请另附页说明)、会议涉及费用的发票、合同等可以证明费用产生的单据复印件、经销商出具的正式发票(抬头为“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邮寄至**照明销售部。经市场本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充抵货款。
在季度终结报销广告费用时如下款项不在报销之列:
◆没有**照明字样或标识的奖品、促销礼品及**照明自身产品。
◆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包括演职人员)的饭费或打车费用。
◆广告报销资料中所需的摄影、摄像费用。
◆活动期间发生的因责任事故而引发的赔偿费用。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明有限公司专卖店管理规定
(附件五)
为了维护广大客户利益,规范市场运作,使**照明授权专卖店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照明授权专卖店必须严格按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地点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营业状况并将应缴税款足额交缴。
    二、**照明授权专卖店要自觉维护**照明形象,按公司的设计标准要求进行统一装修,使用统一标饰,悬挂统一标牌,营业员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胸卡,统一用普通话接待顾客。
    三、**照明授权专卖店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运作制度统一经营运作。**照明授权专卖店必须服从**照明公司的全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经营合同书进行经营活动。授权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随意转让给第三者或者更改《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负责人。
    四、**照明授权专卖店全国统一营业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20:00。各地专卖店可根据当地实际时差和工作习惯适当调整。但每天营业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照明授权专卖店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照明公司消费者优惠制度。建立优惠消费者的档案,做好售后跟踪服务。
    六、**照明授权专卖店必须有固定的专业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公司报表制度和核帐制度,每周向总公司上报各种报表并及时核对当周进、销、存实际经营情况。各专卖店如发生错报和漏报,必须迅速及时反馈给总公司以便补救。
否则,业绩自动进入下一个计算时间段,若由此而产生了对优惠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都由该店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运作:
        1、自办有损**照明公司形象的任何经营活动的;
        2、经公司调查落实确认该店负责人运作其它公司并对**照明公司产生攻击和伤害的(有证明人的书面材料);
        3、取得授权经销店批文而不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地店经营,并对消费者经常甚至根本不提供售后服务的;
        4、自行制定经营制度,自行定价,私自提高或折减价格销售产品的;
        5、扣发、拖欠优惠卡顾客的折让的。
     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公司将对该授权店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直至取消授权经营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受到书面警告或罚款的专卖店负责人必须于当月自费到公司指定的地点接受培训和教育。
    八、省级或市级总店必须及时补充所属区域内各专卖店的货源、商品,并于每周向总公司人员认真核对各种数据。
    九、**照明授权专卖店应每年与公司续约一次,凡出现以下问题公司将不与其续约成暂缓续约。
    ①专卖店违规运作被取消授权经营资格的。
    ②运作期内三个月业绩未达到授权专卖店规定的基本营业额的。
    ③未按公司规定将专卖店名称私自加冠“**照明”或“**照明有限公司”等等类似名称的。
    十、凡是公司不予续约的专卖店确实愿意改正的,需经过一个月的整顿,可以续约开店。重新开店的需重新办理**照明产品授权连锁专卖店的相关手续,原授权书自动废止。
    十一、本规定修改、解释权属**照明有限公司。
    十二、本规定从2005年 01月 01日起行。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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