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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安乐死”游走法律道德边缘 72.8% 网友表示支持

已有 96856 次阅读2010-10-27 16:42 |个人分类:鸿业亮点|系统分类:市场评论|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上世纪5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自然死亡法》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到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须经父母同意方可。这一规定使得荷兰如今每年大约有2.5万人以安乐死的方式离世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倒。

  正是因为安乐死本身就游走于道德与法理的边缘,所以关于安乐死的话题一直持续,却一直没有定论。尤其在中国,亲情、文化、伦理、道德与法律相互冲突——是看着亲人在痛苦中延续生命,还是随他意愿用外力助其结束生命?

  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8岁女孩李燕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申请安乐死立法议案(草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她希望能够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并将自己的器官捐助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似乎生命这样的延续,在她看来才更有意义,她曾对媒体这样说道:“我希望能够有尊严地活着,如果不能,我宁愿死去。” 

  在鸿业资讯关于安乐死的调查中,72.8%的网友表示,如果患绝症,会选择安乐死

  但与此同时,反对者的声音同样值得重视: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会被滥用?是否会冲击现有的伦理道德?事实上,安乐死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它所涵盖的法理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样显得十分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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