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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到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须经父母同意方可。这一规定使得荷兰如今每年大约有2.5万人以安乐死的方式离世。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倒。
正是因为安乐死本身就游走于道德与法理的边缘,所以关于安乐死的话题一直持续,却一直没有定论。尤其在中国,亲情、文化、伦理、道德与法律相互冲突——是看着亲人在痛苦中延续生命,还是随他意愿用外力助其结束生命?
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8岁女孩李燕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申请安乐死立法议案(草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她希望能够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并将自己的器官捐助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似乎生命这样的延续,在她看来才更有意义,她曾对媒体这样说道:“我希望能够有尊严地活着,如果不能,我宁愿死去。”
在鸿业资讯关于安乐死的调查中,72.8%的网友表示,如果患绝症,会选择安乐死。
但与此同时,反对者的声音同样值得重视: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会被滥用?是否会冲击现有的伦理道德?事实上,安乐死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它所涵盖的法理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样显得十分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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