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醒您的是,在特定时代,社会等级和社会层次的区分,在事实上不仅是十分明晰的,在各阶层的社会地位与具有的权利属性上,更是非常不公平的。 甚至可以说,无论目前管理与营销领域发生了多么大的改变与进步,但请您相信,很多官员对此却是一无所知,并始终是嗤之以鼻的。在官员型阶层里,企业与营销领域仍旧是毫无现实的真正地位,商人对官员只是一种被利用的关系。 在历史上的奴隶与封建社会中,将“商人”和“匠人”置于社会底层,发展到特定社会,也未必进步了多少。或者说,追求实现“商人”,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权利,仍旧还只是法律上的一种书面期待而已。这和西方法律上曾经一度主张“男女平等”公民自由原则在法理仍就是一致的,表现出在社会现实中的男女公民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本就不平等;而且,这一不平等及总体歧视,更是烙印在人们的价值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