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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管理规程

已有 95264 次阅读2010-2-20 00:4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及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由中国科学院、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原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等九个部委的相关部门共同牵头联合组建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组织,英文缩写为CHC)。CHC是按“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工作模式,开展产业化协作工作的动态联盟机构。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必须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品牌的号召,全国高协组织牵头成立了“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简称全国品牌委,英文缩写为CHCB)。全国品牌委是在全国高协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范围内高科技产业各行业各领域的品牌推进工作和中国品牌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作的非独立法人、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领域类专家协作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自主品牌的良性快速发展,为我国自主品牌的繁荣昌盛及提高国际竞争力做出贡献。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动态联盟、通力协作、协调促进、共同发展;主要协作服务对象是全国各行业各领域关注中国自主品牌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坚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科教兴国、求实创新的方针,接受“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CHC )”的领导和监督,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中远趋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的配套业务执行管理机构,具体受理和承担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在其业务执行机构配合下,坚持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品牌的指示精神,大力培育中国品牌,使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2、品牌培育工程重点包括国际品牌企业与产品培育工程、高科技产业品牌培育工程、品牌产业化营销工程、中国特色品牌打造工程等。使品牌培育工程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
  3、会同国内外有关专业机构,如市场调查、经济理论战略研究、营销策划、品牌企业文化研究等单位,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资本运营、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并通过开展创名牌活动,推动中国企业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家经济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4、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国内外创品牌理论,探索品牌发展战略思想,引导企业创品牌;总结推广国内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典型经验,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全方位深层次服务,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加快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建立中国企业横向联合体系,帮助企业全面实施装备与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5、组织品牌知识讲座、高峰论坛、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6、与境内外强势媒体及网站协作,大力开展中国品牌宣传活动,提高中国企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
  7、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高科技品牌产业领域内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鉴别、推广、应用,科学规避投资风险,加速科技向生产力转化。
  8、创造条件,争取政策,对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品牌企业及品牌人物进行宣传和表彰。
  9、依法保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为各成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管理规程》、符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协作工作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相关工作,成为合作或协作成员(理事会、主席团、顾问团、行业联盟、工作站、联络处、事业部、会员部等成员)。成员资格的主要形式为核心成员单位、基本(集体)成员单位或自然人成员,核心成员单位是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的专业权威资格机构,可申办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各行业联盟主席团成员单位;基本成员单位是全国品牌投融资委员会的主要协作服务对象,可申办各分支机构;个人可申请成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会员、调研员,品牌研究员、品牌工程师等。

  第六条 成员条件 
  1、行业主席团单位:
  产销规模及经济效益居同行业领先地位,自主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高,创新能力强并对行业发展有拉动作用,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品牌产品有一定国际竞争力,自觉遵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愿意积极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社会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报名申请成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某个行业的主席、副主席单位。 
  2、行业事业部:
  熟悉某个行业领域的国内外品牌、市场竞争状况,在行业领域中有一定号召力,愿意认真负责地推进一个行业品牌的发展,为提升中国某个行业一批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做出贡献,自觉遵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愿意积极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社会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立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某个专业委员会。 
  3、区域分支机构:
  熟悉某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行业品牌发展状况,在区域内有一定号召力,愿意认真负责地推进一个省区品牌的发展,为提升中国某个区域一批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做出贡献,自觉遵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愿意积极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社会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立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某个区域的分支机构。 
  4、专家团
  凡愿遵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热心支持中国品牌事业发展、在品牌领域有一定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的品牌策划者、品牌管理者、品牌实践者、品牌研究者、品牌推动者、品牌传播者,均可聘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专家团。 
  5、信息调研团
  凡熟悉某个市、区、县的各行业品牌发展状况,在本市(区、县)内有一定公共关系资源,愿意认真负责地推进一个市(区、县)品牌的发展,有能力为提升当地一批品牌的竞争力做出贡献,自觉遵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愿意积极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社会公益活动的当地党政领导、普通公务员、离退休干部、企业家、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可聘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工作一年 , 届时,凡符合条件者 , 继续聘任 ; 凡违反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管理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成员或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批手续
  成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经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后即可成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或基本成员资格单位。
  个人委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全国高协组织备案后即可聘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各分支机构必须于批复筹建的工作日内,在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参与下,经工商局注册配套业务执行机构(独立法人实体)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九条 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1、权力:
  ①可对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②可以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成员单位名义开展相关协作活动。
  ③可优先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会议。
  ④可优先在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协作媒体上发表文章。
  ⑤分支机构有权使用“九星 CHCB ”标识。
  ⑥成员单位可在自己的产品介绍中、在各种活动中冠以“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⑦可以享用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⑧可以邀请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系统的顾问指导工作。
  ⑨可由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在网上及协作媒体上宣传各成员单位的简介、动态和新产品介绍。 
  2、义务:
  ①遵守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管理规程》。
  ②执行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的决定、完成全国品牌投融资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③积极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④积极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开展工作。
  ⑤按时向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3、分支机构职责:
  ①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工作委员会规程,并与各协作成员增进团结、精诚合作。
  ②分支机构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情况,但配合其业务执行机构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内(本区域)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区域)学科带头人或行业(区域)优势单位。
  ③重要问题及时向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汇报。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积极参加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
  ④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⑤分支机构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备案。
  ⑥分支机构会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办责任书上的承诺。
  ⑦分支机构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所属成员由本委统一发给荣誉证书或聘书、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报告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并交回工作证和相关的证书、印章、任命通知等;各成员个人可自愿申请退出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退前应交回证书等。退出后不得再以本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成员个人如有严重违反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管理规程行为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设立“产业协作联盟主席团等部门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各个领域品牌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协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实行常务领导小组主任负责制(由全国品牌委任命),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各协作联盟主席团或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修改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管理规程》。
  2、宣布任命选举和免去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审议有关重大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推荐、领导任命组成常务领导小组, 其职权是: 
  1、在全体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协作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3、审议和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4、审议和决定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7、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按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由常务领导小组批准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规定接受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中远趋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理和实施。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全国品牌投融资委员会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成员单位、社会其它团体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3、国家相关部委、上级主管划拨的专项资金。
  4、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接受的资助由配套业务执行机构“中远趋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收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全国品牌委投融资委员会。《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全国品牌委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全国品牌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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