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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十大危机公关案例(评分版) 2
三、 肯德基:苏丹红闯祸
案例回顾:
1995年,苏丹红就被确认为致癌物,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已开始禁止其用于食品;2004年6月14日,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在食品中发现含有苏丹红色素,随即发出警示;2005年2月23日,中国质检总局开始通知全国彻查。
3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辣椒油等被查出含有苏丹红,为此,国家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餐饮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亨氏生产的辣椒制品,要求广东省卫生厅立即组织对亨氏进行调查,重点调查苏丹红的来源、添加范围以及产品的流向,对调查发现的线索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
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16日上午,百胜集团上海总部通知全国各肯德基分部,“从16日开始,立即在全国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两种产品,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
3月16日下午,百胜发表公开声明,宣布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被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并向公众致歉。百胜表示,将严格追查相关供应商在调料中违规使用“苏丹红一号”的责任。
“我们只有用这种(公开致歉)办法。”面对突如其来的信任危机,百胜相关人士对记者说,“我们决定最短时间消除影响。已经开包销售的调料,马上销毁;没有开包的,已经送回配送中心,也会全部销毁掉。”
但是,就在肯德基发表声明,“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的第二天,肯德基又有三种食品被亮“红灯”!今天,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紧急宣布,该市有关部门在肯德基的原料辣腌泡粉中检出可能致癌的“苏丹红一号”,这一原料主要用在“香辣鸡腿堡”、“辣鸡翅”和“劲爆鸡米花”三种产品中。
对此,肯德基的解释是,这是他们自查的结果:3月17日肯德基在记录中发现宏芳香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的含苏丹红的辣椒粉也用在了这三种调料中。随后,他们采取紧急措施,用现存经过验证不含苏丹红的调料取代原来的调料。恰恰在这时,3月18日,北京有关部门抽查到了这批问题调料。19日向媒体公布,责令停售。
这不免让人心生疑问,肯德基既然在17日就发现另3种产品涉红,为什么没在第一时间公布,而是用新调料替换?如果没有18日北京有关部门的抽检,肯德基是否就能轻易掩盖事实呢?
案例点评:
1、符合承担责任原则:事件发生后,积极承担责任,并进行处理。
2、违背真诚沟通原则:虽然在第一时间与媒体沟通,并向公众发表声明,但过度承诺,在没有100%的把握况下,声称“确保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导致公众开始怀疑肯德基“诚实背后的不诚实”。
3、符合速度第一原则:在事件发生后,都是在第一时间和媒体沟通。
4、符合系统运作原则:一方面对媒体作出解释,一方面追究供应方的责任,很自然地转移了公众的部分视线。
5、违背权威证实原则:肯德基错就错在,应该让权威部门来发话,而不该自已乱表态。
案例评分:70分
四.宝洁SK-II:官司虽胜,市场犹败
案例回顾:
3月7日,江西南昌消
1.虚假广告:SK-Ⅱ的广告册上宣称“使用4周后,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然而使用
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
3月9日,代言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香港明星刘嘉玲发电子邮件表示声援,称“我很高兴继续支持SK-II。”
随后宝洁公司草草地发布声明,称“自已的产品有双重保险保证其安全性”,并强调“产品手册中对产品的宣传有实验数据支持”,但可笑的是,其数据是来自机器人!同时,宝洁公司指责“此事后面有利益集团在操纵”。
紧接着,宝洁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推出公益品牌——“生活、学习和成长”,向中国公益事业第一品牌——希望工程捐献400万元。
3月21日, 河南《今日安报》披露,一郑州消费者由于担心SK-II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被拒绝,决定起诉宝洁公司。重多媒体转载了这条新闻,并对SK-II的安全再次质疑。
3月25日,宝洁公司发布“致媒体公开信”。宝洁公司称,对 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
4月1日,宝洁公司到南昌市工商局签字认罚,南昌市工商局依据规定,对宝洁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但宝洁仍然对外界吱唔其词,含含糊糊。
4月7日,王海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宝洁SK-II广告欺诈消费者。王海在举报材料中称,宝洁刊登的SKII护肤精华露的广告“能放大抗老功效2倍,放大美白功效3倍,放大保湿功效4倍”,所引用的各种数据未表明出处、且明显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
8月24日下午,北京,宝洁公司临时召开SK-Ⅱ媒体沟通会。宝洁公司SK-Ⅱ中国区公关经理冯佳路向记者宣读了一份来自南昌的法院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原告吕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但消费者表示坚决上诉。
案例点评:
1、违背了承担责任原则:由于服务人员的傲慢与偏见,使顺风顺水的宝洁公司遭此一劫。而在消费者起诉之后,宝洁的傲慢与偏见似乎更甚。宝洁并没有去安抚消费者,而是将自已表演成一个“阴谋”的受害者,对事件定性为 “恶意炒作”,甚至指称背后有利益集团的指使。
2、违背了真诚沟通原则:宝洁没有本着诚信的态度与当事人、公众及政府主管部门沟通。甚至被工商局罚款20万都作出掩耳盗铃之举,拒绝证实。
3、违背速度第一原则:虽然事发两天内,刘嘉玲作为形象代言人即展开声援,但宝洁公司四天后才草草发布声明。显然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
4、符合系统运作原则:在这方面宝洁公司做得还是不错的。又是积极应诉,又是明星代言人声援,又是大搞公益活动,又是抛出实验数据等等。
5、违背权威证实原则:自始至终都是宝洁公司自已跳独舞,没有任何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来帮宝洁说说话,当然,所有的口水就吐向了宝洁公司。
案例评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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