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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浅析农资行业的借贷和集资问题

2012-5-2 13:54| 查看: 147348| 评论: 0

摘要: 最近,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二审判决后国家高院的复核结果再次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问题。对此事件笔者不发表任何的个人看法,不过对于法院量刑是否公平公正,相信老百姓心里自然有杆秤。今天笔者想通过“吴英”事件来谈谈农资行业里类似的 ...

最近,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二审判决后国家高院的复核结果再次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问题。对此事件笔者不发表任何的个人看法,不过对于法院量刑是否公平公正,相信老百姓心里自然有杆秤。今天笔者想通过“吴英”事件来谈谈农资行业里类似的问题,农资行业借贷和集资现象跟吴英事件也有很多相似之处。通过此事件,农资人应该从中吸取教训,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加遵纪守法,合理合法地去发展自己的事业。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吴英案的始末: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316日被逮捕,200912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4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1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吴英一宗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从此项罪名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在的商业社会和经济体系中,特别是在商业经营中经常会出现借贷行为。就拿我们农资行业来说,本来属于薄利行业,再加上商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保值性不强,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简陋,再加上固定资产的不稳定。如果想通过正规的国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非常难。没有保值的物品和强大的固定资产做抵押,一般都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便好不容易通过调查审核也需要很久的时间。农资行业本来是一个季节性较强的行业,资金需求时间较急。如果盼望通过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贷款程序来应急,可能会影响销售季节。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就想到了民间借贷,哪怕利息高一点,也能接受。因为民间借贷的程序没有那么烦琐复杂,能很快贷到资金投入生产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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