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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行发债谨慎中前行

2011-11-28 15:18| 查看: 207025| 评论: 0|原作者: 刘江涛

摘要: 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毕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一致,此次试点的四个地区在资产背景方面相对比较富裕,可能会具备发债条件,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水平不一致,如果完全放开,让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则必然会带来隐患。”张树忠说。

  此外,各方关注的是自主发展会否在全国放开。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而持不同态度的一方认为,地方实现自主发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也需要地方政府的资产、财政状况更加公开透明。

长江证券指出,地方债规模何时可以扩大、何时可以将制定发行规模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值得关注。当然,此次试点的四省市均属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利于形成“吸引资金——投资项目——获取收益”的良性循环。何时、以何种条件将范围扩大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引人注目。

风险如何把控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地方债发行并不 “意外”,此前市场预期地方债将会“自主发债”而不是“自行发债”。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央政府(财政部)是否有控制权。如果地方政府将发债的钱用在自主决定的项目上,或者发债的额度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决定,那么可以看做是“自主发债”。现在还达不到这个程度,依然是“额度控制、项目不变和资金用途监督”。

“自行发债”并不等于“自主发债”。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让“自行发债”变为自主发债?

“条件很简单,就是让过去的地方融资平台变得‘风险清晰、可控和透明’,中央政府不用担心这一块的风险,也就可以解除对地方政府的整体担保。”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向媒体表示。

鲁政委同时表示,如果《地方公债法》能够借此机会被推出,地方政府的市政债券的发行、承销、担保、登记与托管,以及投资收益减免税等都将有章可依,对地方的债务控制、规模、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和审批、评估发债城市的风险等也会作出规定。这会对地方官员以及中央地方新的事权和财权重新界定,以及改变地方官员任期内的短期化现象都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原因在于,很多官员在任期内“大举债、大投资”,一旦离职,后任将承受巨大的债务烂摊子,而地方市政债体制一旦确立,每任官员都将会有期内的债务控制,从而杜绝了机会主义现象。即使债务失控,那么责任也会变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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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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