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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行发债谨慎中前行

2011-11-28 15:18| 查看: 205644| 评论: 0|原作者: 刘江涛

摘要: 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沉寂许久的地方债再生波澜。

10月20日,财政部披露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并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援引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的话说,推出地方政府发债试点主要是考虑到地方政府资金比较紧张,而目前银行信贷额度又趋紧,无法给地方政府足够的贷款。

地方债试水

近年来,我国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方面进行了探索。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中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券。

而关于此次地方政府发债市场早有传闻,官方也曾多次流露出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意向。一方面,现在我国地方政府并没有自主发债权力,所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都由中央代理,但在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却一直给地方政府发债留有空间,其中“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被市场看做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前兆。另一方面,在公开表述中,财政部也曾默认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不矛盾,因为按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种种表述让市场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早有预期。如今正式兑现,不少市场人士表示,此举显示出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增加融资渠道,以破解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维持生存的现状。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应该是中央传递出的积极信号,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河南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表示,这种做法能改变以往地方政府靠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的方式,能让地方政府的融资过程更透明和规范。

尽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已经正式开始试点,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尚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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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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