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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乳业之殇与网络法规之弊

2010-12-2 15:19| 查看: 273184| 评论: 0|原作者: 陈 墨 赵思宇

摘要: 如果今天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伊利,而是一家中小企业,甚至个人,相关部门是否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立案破案,给施暴者惩罚,还受害者清白?

近日,蒙牛“诽谤门”风波正在逐渐平息,在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伊利,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也是幸运者。因为此次“诽谤门”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以告破,伊利成功讨到清白,而这是以往任何企业和个人在遭遇网络舆论攻击之后都没有发生过的。通过我国网络法规给予的强大支持,伊利最终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网络黑社会”的罪与罚

在蒙牛的“诽谤门”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和个人造势的个别网络公关公司,它们被权威媒体、企业和网民称为“网络黑社会”。
作为近两年新兴起的公关行业,据2008年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对中国公关服务行业各公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网络公关首次成为公关行业内各类服务模式中收益增长比例和收益增长趋势的双料冠军,业务产值占整个公关服务市场的比重高达6.3%,年度服务毛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仅次于传播顾问、媒体执行、活动管理等传统公关服务手段,成为当年无可争议的“最佳新秀”。
但网络公关产业高速成长的背后却隐藏着无数隐患,例如标准化程度低、主要市场增长动力来自于新媒体环境的变革和采购需求的旺盛而非网络公关业务本身专业成熟等。“网络黑社会”为了追求快速累积财富、成为行业领军人物,不惜采取诸如密集发帖、诋毁和诽谤用户的竞争对手等,来左右网络舆论。2008年5月,万科遭遇“松山湖会议纪要”发帖者的攻击;2009年3月和8月,新东方两次遭遇密集发帖言论攻击;同时娃哈哈、康师傅、王老吉等知名品牌也被拉进了“网络黑社会”攻击的“黑名单”。
从蒙牛的“诽谤门”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黑社会”的造势往往适得其反,不仅没有击败客户的竞争对手,反而置客户于不义之地,并且危害了网络公关行业的正常秩序,而最终受到影响的还是消费者。遭到“深海鱼油不如地沟油”诋毁的伊利QQ星儿童成长牛奶,在短短几天之内,各大渠道终端便出现了许多儿童家长退货的情况。甚至不少儿童家长带着孩子到医院检查,“狼来了”的故事愚弄了多少人!
但是,“网络黑社会”在近几年所犯下的“原罪”并没有遭到应有的惩罚,愈演愈烈的“打手”行为正是对网络法规的藐视和挑衅。新的即将执行的法律法规让这些网络打手将无法再挑战道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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