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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2021-6-15 15:08| 查看: 555771| 评论: 0|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报

摘要: 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 ...

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应邀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内涵不断丰富

澎湃新闻记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如何?将如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张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煤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经过50多年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内涵不断丰富,从原来的工程质量管理,发展到覆盖多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有力推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地生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机融合,实现了对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量化考核,有力增强了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意识、提升了风险管控能力。

二是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加大,井下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仅2020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共投入资金1296.69亿元。

三是有力推动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档升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引入PDCA(计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改进模式,构建起自主运行、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真正实现软件与硬件、过程与结果、动态与静态达标相统一。截至2020年底,全国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已占正常生产煤矿总量的75%以上。

四是有力推动了煤矿安全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通过制定出台激励政策、严格标准化现场检查,进一步增强了煤矿达标创建的内生动力,倒逼其增强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2020年,全国近40%的达标煤矿被抽查检查,100多处煤矿因管理滑坡等原因被降低或撤销等级。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着力从三方面入手,进一步予以强化:一是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将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对标创建,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对标对表检查考核,达标一个、定级一个,决不允许降低考核标准,对达不到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限期停产整改;三是强化动态抽查,对达不到原等级的矿山企业,降级或撤销等级,推动动态达标。

开展评估工作解决一批工作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具体问题

香港中评社记者:将如何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刘伟: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是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8年、2019年,应急管理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督查检查和评估。2020年8月,针对事故多发势

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内又组织开展了对近五年来12起特别重大事故、120起重大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经过近几年实践,已经对评估工作探索出了一套新的有效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今年3月,国务院安委办正式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办法》对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工作方式、问题处理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

评估主体方面,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评估内容方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逐项对照开展评估,包括有关方面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事故责任追究问责落实情况等。

发现问题处理方面,一是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督促整改。二是对重大问题悬而未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评估结果还要通过媒体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从近五年重特大事故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成效看,开展评估工作切实推动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翻旧账找差距,重新检视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查遗补漏解决了一批工作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具体问题。

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建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封面新闻记者: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哪些内容体现了“三个必须”要求?

宋元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原则,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青岛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黄潍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建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应分别对各自行业实行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

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这就防止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盲区”。

明确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责任。很多企业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其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并要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明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上游新闻记者:今年4月以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明查暗访,请问效果如何?这将成为常态化工作手段吗?

申展利:国务院安委办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期间,分批组织了34个工作组,聚焦矿山、危化品、消防、工贸、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对18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了明查暗访,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增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实际效果。明查暗访组积极配合考核巡查组开展工作,针对考核巡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追查到底,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协调相关部委共同推进解决。同时,把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考核巡查报告,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推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走深走实。

第二,加大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曝光力度。这次明查暗访邀请了媒体记者参加,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4月以来,共组织了20多家媒体、50多名记者参加明查暗访,采写150多篇有分量的报道,曝光了矿山、危化品、粉尘涉爆、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这些报道发挥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了问题解决。

第三,更好地发挥专家指导服务作用。我们把明查暗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安排80多名相关行业领域专家,随同明查暗访组开展工作,在排查隐患同时,提供安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完善明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采用“四不两直”方式,摸实情、出实招,推动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切实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否有新要求?

刘伟: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名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全员安全责任制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加大对矿山瞒报事故打击力度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对于隐瞒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张昕:5月26日,河南省新密市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5月30日,河南省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涉嫌瞒报,在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之后,经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核查属实。接到这两起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高度重视,要求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级调查,进一步核实人数,查明原因,依法问责。同时,派出专门人员督导事故调查处理,对这两起事故瞒报情况向全国发出警示信息,要求各地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这两起事故教训,加大对矿山瞒报事故的打击力度。这两起事故现在都由河南煤监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瞒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重点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打击事故瞒报行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制定印发。仅2020年,全国各地共查实事故瞒报举报信息1793条,并对有事故瞒报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地方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依法处理,严肃追究责任,纳为联合惩戒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海报新闻记者: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考虑是什么?如何贯彻落实?

宋元明: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同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少数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必然严重损害其他正规守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也是对合法守信市场主体的保护。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修改后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强化普法。二是严格执法。三是精准执法。我们已经明确,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要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四是规范执法。五是奖惩结合。我们今年推出了一项新制度,即典型执法案例报告制度,要求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向应急管理部直接报送执法案例。

应急管理部对这些案例进行评价,选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优秀案例进行记功和嘉奖。对一些执法不严格、走过场、程序不规范的案例,要适时进行通报和批评。在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热情服务,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指导服务,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实现安全执法和企业发展良性互动,达到服务企业、推动安全发展的目的。

全力推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

南方都市报记者: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1+5”法律框架体系建设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体系中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进度如何?

王宛生: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应急管理部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有关立法机构指导下,全力推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在对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1+5”应急管理法律骨干框架。

“1”就是应急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5”就是5个方面的单项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三个方面法律,在整个大框架下,又划分了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三个子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方面,围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逐步形成由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的单项法律和规章组成的较为系统、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子体系。

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煤矿安全条例草稿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正在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开展征求意见、调研、研究完善等工作。修改矿山安全法的工作已经启动,应急管理部内已经成立领导小组,我们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抓紧修订完善起草送审稿。

对近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要求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近期一些事故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如何防止同类事故一再发生?

张昕:近期,受疫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矿山安全事故有所抬头,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矿山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重生产、轻安全,抢工期、赶产量,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

为有效防范事故抬头态势,近期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向全国发出事故通报和警示提醒信息,对近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要求,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第二,强化矿山重大灾害风险管控。按照“抓大风险、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思路,科学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闭环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第三,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加大明查暗访和执法力度,督促对各类矿山的包保、盯守、巡查等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重点督导和异地联合执法,推进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

第四,用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武器,对典型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促进企业落实法定责任,坚决扭转近期矿山事故多发态势。

紧紧抓住冲击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的问题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一年多来,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展成效如何?

宋元明:三年行动是经过党中央批准的。经过一年半的行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进一步树牢了安全发展理念。近期,我们专门制作了《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中宣部、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组织观看学习的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学习观看。

二是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风险隐患。去年我们做实做细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聚焦危化品、矿山、道路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边查边改,标本兼治。去年一年,各地共排查隐患1462.8万处,整改重大隐患1.02万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7.3万家,关闭取缔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1.37万家。

三是着力推动系统治理。围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抓住突出问题,对重点地区“开小灶”。去年一年对江苏“开小灶”,以点带面,从责任体系、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联动机制等方面强化治理措施,下大力气解决了一批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

要清醒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然面临不少风险挑战。

第一,有的地区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这两件大事,不能坚守安全“红线”,仍然存在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的问题。前几天,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违规动火,导致发生油罐火灾。通过排查,我们发现该工业区有涉油企业56家、储罐544个,而这56家企业里超过半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表明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风险排查不认真、不扎实,监管执法流于形式,而且这么大面积的油罐区,没有按照法规规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导致油罐着火后,不能快速灭火。等从别的地方调来专业队伍,灭火救援非常好的时机已经错过,最终用了三天三夜才把油罐火灭掉。这是非常典型的重发展、轻安全的案例。

第二,各类风险交织叠加。现在高危企业、工程桥梁、地下管网、农村建筑等存量风险凸显。城市大型综合体,煤改气、液化天然气运量大幅增加,玻璃栈道、网红吊桥等旅游项目兴起,外卖骑手增多等带来的增量风险不断涌现。

第三,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导致事故多发。我们在三年行动中还发现,一些安全评价机构恶性竞争,存在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的行为。

第四,企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尤其是人员的安全素质、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包括技术支撑等方面,与本质安全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这些风险和问题,这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供了精准的“武器”,加大了“武器”的火力,形成了强大威慑。

我们将继续扭住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用好三年行动这个载体和抓手,用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瞄准8类、32项攻坚任务,紧紧抓住冲击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的问题,着力在今年破解难题。

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

中国日报记者: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方面做出哪些针对性修改?

张昕:一是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要求。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较早,特别是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8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法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同时紧紧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危险化学品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建设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

红星新闻记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效果如何?

刘伟:双重预防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要求“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国务院安委办同年印发《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各地积极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如山东、河南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分行业地方标准,选树了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

近年来,应急管理部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多项规定,规范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去年2月,为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提请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同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推进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

从去年开始,应急管理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建设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工作。目前这项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经过认真评估总结以后,条件具备时将开展示范推广。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

(本报记者王晓晔根据新闻发布会实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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