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由来,是由有经验的人,针对某项作业可能发生的不同状况,加以整理、分类后,找出最好的处理方法。而后,要求每个人都依照此方法来执行,让作业的效率品质得以提升。
然而,经验告诉我们,作业可能出现的种种状况,其发生的频率往往差别很大。例如全部可能发生的状况有50种,最常出现的3种状况,涵盖了90%的发生率;最常出现的5种状况,涵盖了98%的发生率;而其余的45种状况,合计可能仅有2%的发生率。正由于这45种状况发生率极低,一般称为“特例”或“异常”。
制度是设计来让人运用的,不能太复杂。倘使50种情况都要规范,制度将变得非常庞杂,制定的心力与时间成本相当高。更何况制度一旦庞杂,不仅个人很难一一记住,更会加大落实执行的难度。所以,一般只会选择达98%发生率的5种状况做规范,其他45种发生率只有2%的状况,就不做规范。
但这并不代表发生率较低的这45种状况就不在制度规范内。一个条文完备的制度(法律、合约),往往最后都有类似“如有未尽事宜,由主管单位裁决”、“以上情况如经主管单位裁决,不在此限”等条件,其意在说明,其他45种或更多的可能状况,应经由功能主管来裁定。这样一来,制度不必庞杂,也能因应例外状况,灵活变化;也可以说,加了此条文,就可以因应所有的状况。因此,制度是可以涵盖所有的状况,可以说制度是“活”的。
然而,为何组织内经常有人把制度执行得很僵硬?也有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有规范,就是限制,就是僵硬?
其问题是出在“人”上。
1.大部分人不了解最后条文的存在及其用意,以为只有“被明确规范”的5种状况才是“被允许的”,其余状况都不行。因此,当发生其他状况时,就直接排拒,而不知应呈报主管裁决,当然就会发生“可行”而不行的状况。
2.主管在理解、判断不在“明确规范中”的情况时,经常会因为成本、风险等专业考量,而裁示“不准”,容易让执行者产生“特殊申请也没有用”的印象。更何况主管偶尔也会裁示失误,更加深执行者的这个错误认知。
3.具强烈“本能叛逆”者,习惯畅行无阻,排斥任何不顺其“畅行无阻”者,甚至强烈批判,而不习惯平心静气地去了解、请教,以真正掌握制度的精神及其特质。所以长期以来,这类人认为:只要是制度,就是限制,就是僵化,就是不对,于是成了制度的排拒者、批判者,更于不知不觉中,成了组织的边缘人,自然也很难成为称职的管理者(因为管理的要诀就是要能善用制度化管理)。
所以,大家应该理解设计制度的观念及方法,认识到“制度是活的”。出现例外、异常时,应报请主管来判断、裁示,从中学习主管对特例、异常事物的判断思考逻辑,提升自己的判断力。
同时必须切记,不要因为特定案例已经主管判定过了,就以为可以自行执行(不管是“核可”案例或“否决”案例)。因为“特例”、“异常”会因为时空不同,或是策略思考的改变,而出现相同状况、裁决不同的结果。而且,有时候为了让制度被“落实遵守”,主管会要求“特例”、“异常”必须经由裁决才可以执行。若非如此,制度的基本精神将逐步丧失,运作又将逐渐沦为混乱的局面。
制度是人定的,也会产生盲点,随着时空的变化及经验的累积,要靠人不断地修改、提升。而提出建议修改的,就是所有使用制度的人。(文章编号:3070813,收藏请编辑短信AA加文章编号发送至66556619)
更多资讯请关注销售与市场微信公众号。

销售与市场网 www.cmmo.cn(作者: 陈思廷)
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第三方平台,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