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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沟通不畅引起的纠纷说起

2016-1-25 16:53| 查看: 71662| 评论: 0|原作者: 张立宁

摘要: 案例 李经理是某市的一位农资零售商,从事农资零售多年,2014年10月底,他从某药剂代理商处进购一批杀虫剂,当时一共进了10箱货,这种杀虫剂在黄瓜、西红柿上一直使用,从未发生过药害事故。直到今年5月底,当地一位 ...

案例

李经理是某市的一位农资零售商,从事农资零售多年,201410月底,他从某药剂代理商处进购一批杀虫剂,当时一共进了10箱货,这种杀虫剂在黄瓜、西红柿上一直使用,从未发生过药害事故。直到今年5月底,当地一位种西葫芦的菜农到店里买杀蓟马的药剂,这位李经理给他拿了这种杀虫剂药,没想到,菜农将药剂喷到西葫芦上以后,出现了植株顶端停止生长、瓜条表面凹凸不平、畸形瓜增多,进而出现叶片干枯、瓜条腐烂等症状。农民着急了,找上门来,要求索赔,这下可吓坏了李经理。出现问题后,李经理给业务员打了电话,刚开始业务员还能接听电话,但始终不肯给出个合理说法,最后直接屏蔽电话,不再接听了。

问题出了,代理商和零售商当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推诿。李经理的说法是:当初业务员来送产品时,并未向他说明该药剂不能在西葫芦上使用,而且产品包装上也没有标注。因此,他认为该损失应有代理方承担。

农药代理方孙经理的解释则是:“这种药剂我们已经销售多年,并非一款新产品,该药剂用在西葫芦上确实会产生药害,因此,我们的业务员在市场铺货时,都会明确交代给每位零售商,千万不能在西葫芦上使用此药。李经理也曾与我电话沟通过,我找到业务员进行核实,业务员表示在向市场放货时已明确告知李经理应注意的事项。所以,责任不该由代理方承担。

 

类似情况这几年在代理和商家、厂家和商家之间时有发生。出现问题谁也不愿承担损失,往往互相推诿,最后两败俱伤,最终会给农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现在存在一个普遍现象,零售商在购货时,往往关注的是商品本身的利润,对注意事项关注不多,利润高低直接决定着购货力。一些零售商长期凭经验判断,从来不看农药登记范围等说明及数据,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农药用量,为事故的出现造成隐患。在购货时,该问的问题没有问到,尤其对农药的禁忌和在特殊情况下容易出现的问题了解不够,从这方面讲,零售商的责任不可推卸。

对于代理方,平时需要严格要求业务人员,在向零售商推荐产品时,不但要把农药功能、特点、卖点、奖励政策等优势介绍明白,还要把注意事项,禁忌使用的作物讲解清楚,该说的话要说到,最好白纸黑字,把该让对方明白的重要事项或禁忌,以书面形式表述出来,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

对这类问题即便诉诸法律,往往也是口头承诺,难以维权,只有书面凭据才能作为依据。所以,建议代理方在今后销货、零售商在进货、菜农在买药时,对于有特殊注意事项的产品,双方都能以合同或者书面形式体现,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就能做到有凭有据,清楚划分责任人,这对三方无疑是一种保护。(编辑/耿静gjyyx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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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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