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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企业: 你的商标被侵权了吗?

2015-12-1 15:16| 查看: 70075| 评论: 0|原作者: 天蓝

摘要: 对于农资行业出现的商标侵权现象农资企业应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身权利?这些现象在法律中有几种常见类型?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北京人文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滕秀华在其论文《农资行业常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责任》中有着详尽的阐述。滕秀华在文中将农资行业的侵权行为分为四种常见类型:

 

第一,使用类似商标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主要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通常在判断商标相似的时候不仅要从商标外在的形象或造型等视觉要素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包括商标的读音、含义、使用方式等其他因素。同时在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时还要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案例:在“美盛”案件中辽宁美盛不仅使用了带有“美盛”字样的商品标识,而且与美盛农资旗下的“美盛”牌系列产品存在相同的品类以及类似的销售渠道,使得消费者很难分辨,对于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即美盛农资与辽宁美盛产生了误解,从而构成了侵权。

第二,销售侵权商品也为侵权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经销商销售侵权产品而被处罚的现象。

案例:“五洲丰”案件中,河南三高微肥厂的经销商在烟台地区销售“五洲丰”牌复合肥对五洲施得富公司造成了侵权,因此受到了烟台工商局的处罚。

 

第三,更换商标销售产品也为侵权

通过收购其他知名品牌包装袋或者借用知名品牌的名称而销售自己产品的行为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将其他农资企业包装袋上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也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

 

案例:在上文提到的“北京惠多利”案件中,北京惠多利化肥进口有限公司冒用德钾集团“红牛”品牌销售其自身的产品,对德钾集团品牌构成侵权。

 

第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案例:“天脊”案例中,天脊集团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天脊”一度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而天脊国际(中国)化肥有限公司不仅募仿天脊集团的商标创立出“天稷”品牌、使用了与天脊集团相似的LOGO外,还将此类产品用于与天脊集团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从而违反了《解释》规定的三种行为中的前两种。

 

三种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商标侵权者通常会给被侵权商标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经济损失,因此被侵权商标持有人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并要求侵权者赔偿。滕秀华在论文中叙述了三种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同时,《商标法》第39条规定: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第二,要求行政机关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侵权者对被侵权人企业的经营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无论哪种形式的犯罪刑罚都规定,犯本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手记:

 

法律作为一项社会规则,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因此法律的遵守是具有强制性的。某种程度上说,无论是否认同或者了解,法律都在无形中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从农资行业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消费主体的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农资行业的基层工作者对于法律还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识也相对较为淡薄。这也就使得在农资市场中存在着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人甚至是在无意识中就触犯了法律。因此,在农资行业进行普法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的法律意识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普法应该成为首推的大事,同时还应完善法律法规,使得许多善于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不法分子难以生存。就如同正文提到过的“商标审查期”的问题,在这9个月中不法分子明明发生了侵权行为却因为相关规定的缺失,没办法得到及时的惩处。因此,在面对懂法而不守法的不法分子时,农资人除了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还应该将自身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漏洞反映给相关部门,从而完善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最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于农资行业,无论是政策还是法规,都应该给予更高的关注,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安全。比如,呼吁已久的专项针对化肥的法律是否应该被相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对于规范市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偷含量等不法行为相关部门是否应该针对农资行业的特点提出更为详尽有力的法律法规?这些不仅需要在行业内的农资人去思考,更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因为没有安全规范的农资产品,就没有安全规范的农业产品,中国人的吃、穿、住、行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农业无小事,农资作为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自然也应该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请让农资市场在阳光下更为规范、稳定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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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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