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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家庭农场,宜粗不宜细

2013-6-19 16:55| 查看: 85803| 评论: 0|原作者: 新浪博客 奉天

摘要: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就是“三农”状况也千差万别,很难整齐划一。所以我认为,家庭农场的概念宜粗不宜细,至少在现阶段宜粗不宜细,只要体现出几个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就应视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六方面基本特征

一、承包一定规模的国家或集体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的经济实体;

二、经营主体是农户或自然人。可以是独户,可以是几户(也称联户),也可以是一人或部分成员承包。承包主体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懂经营会管理,有农业生产专业知识技能的非农民;

三、具有适度规模的耕地。农场必须具备一定的耕地规模,规模应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不同地区应确定出几个等级的标准规模,尽可能使人力、物力发挥最大效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具备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特征。比如联户应为股份制,家庭成员参与劳动或用工应明确为雇佣关系等。要有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应有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农业生产收入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家庭农场的收入不一定是家庭的唯一来源,也不一定是主要来源,但是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从事商品生产,或以商品生产为主。如果不是商品生产那就不能称其为“农场”,但家庭农场生产的粮油和蔬菜也不是说不能直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赘以“或以商品生产为主”。

 基于以上特征,我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或家庭部分成员或其他自然人为主体,承包国家或集体耕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具有企业化特征的,以农业收入为重要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关于家庭农场的七个问题

一是关于“法人资格”问题。在议论家庭农场过程中,很多人提出了应在工商部门注册、给予法人资格问题,其目的是提高家庭农场的地位和使其具备法律身份,对此我无异议。但就目前我国农村的情况看,实施这项管理方式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现在可以由耕地的“发包”方,即政府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注册为农业企业。政府“发包”管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农业和针对家庭农场制定的一切政策。所以概念中我暂时没提到“法人资格”。

二是关于“家庭”的概念。这个“家庭”应是独立经济的最基本家庭单位,而不是上有老两口、下有若干小两口的、各自独立经济的“家族”式的“大家庭”。分清这点,对家庭农场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非常重要。

三是关于劳力问题。多数人现在还局限在“家庭”劳力层面上谈家庭农场,这种思维已经不适合于集约化经营、规模型生产的现代化的家庭农场了。如今家庭人口都非常少,很多是三口之家,就是四口之家你也无法经营一个规模化的家庭农场。那么,雇工是家庭农场无法回避的的现实。在现在私营企业雇工已经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下,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就是防止家庭农场受到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人在农业经济方面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的约束,进而束缚家庭农场的规模,特别是其发展壮大。所以就不能过分强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了。

四是关于“家庭部分成员”。不能把家庭农场理解为一定是全体家庭成员,就算夫妻也不一定就都从事相同的行业。比如丈夫开农场的同时,妻子可能开个商店作为互补,如果丈夫的农场都符合家庭农场的条件,也不能因为妻子从事商业就不承认丈夫的农场是“家庭农场”。

五是关于“承包耕地”。有些国家耕地甚至土地都为私人所有,这样的家庭农场是建立在完全私有的基础之上。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耕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家庭农场的耕地只能来源于“承包”。我认为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六是关于“非农民”经营家庭农场问题。“家庭农场”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已经超越了过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进入了市场的经济循环之中,这就要求其适应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所以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就不应再受到人为的对人“分类”的局限。能人做事才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农民可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获益。当然在政策和具体执行中,总体上目前还要坚持社会效益、考虑农民利益,在相同的条件下以农民为先。

七是关于“以农业收入为重要来源”问题。还是举“夫妻”的例子,丈夫经营50亩耕地的家庭农场,多年因为耕地有限无法扩大规模,而妻子经营的商店则因经营有方扩大了市场而不断发展壮大,可能成了“大超市”,收入超出了丈夫的家庭农场,这种情况下,绝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丈夫的“家庭农场”的性质。所以我在家庭农场收入的表述中使用了“重要”的收入来源,而没用“主要”的概念表述。其实我觉得,是否为“主要”或“重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家庭农场的特征,只是针对现在一些人对家庭农场收入理解的回应。

我的这些阐述,是局限在我认知范畴内的理解,不一定都对。历史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在今后的进程中,不论是客观还是主观上,都会有新的,甚至是不可预料的变化,这需要对家庭农场的认识和实践应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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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浪博客 奉天)
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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