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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来了,我们准备好了吗?

2013-4-9 10:27| 查看: 88009| 评论: 0|原作者: 王欣强

摘要: 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

前,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很多农民工还长期在城市驻扎下来。而与之相对应,在不少村庄则出现了“青壮年荒”,或者说是“劳力荒”,村里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青壮年已经不愿意或者因工作原因不能回家种地,大量的耕地主要靠老人打理。尽管有日益发展的农业机械化帮忙,但年龄越来越大的老年人还是感到力不从心了。另外,在土地上不管是老年人当家还是青壮年担纲,各家各户传统的生产模式已经没有多少活力,土地的生产效率较低,农民的信息采集能力、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博弈市场的能力、盈利能力都非常有限,以至于不少农民只能盲从和赌博,在农业的“大小年”现象中随波逐流。应该承认,当前的农业格局已经制约了农业的再发展,我们又站在了农业改革的十字路口。

笔者以为,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由于“家庭农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因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国家惠农政策的鼓励扶持下,“家庭农场”必将成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排头兵和骨干力量。

“家庭农场”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转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即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在这种模式中,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后可以收回土地。因而,“家庭农场”模式并不会伤害农业的根基,并不会伤害其他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

但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决不是一件小事件,不可等闲视之。笔者认为,“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与发展,应本着循序渐进原则,不能盲目冒进。即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须有其前提或基础。首先,农村生产力要达到一定水平,确保多数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然,任何一个农户,都会争着实施“家庭农场”,从而将“家庭农场”的优势抵消。其次,涉及“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的经济风险规避问题,包括其能否获得有关农产品的对称信息,而不致谷贱伤农、菜贱伤农,有投入无回报。一言以蔽之,“家庭农场”必须可以成为一个独立自在的经营主体,没有生产经营上的任何风险,能够端上来自农业的“铁饭碗”,顺畅参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营。第三,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接纳,包括医疗、社保、子女教育等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关乎“三农”的文章,我们必须做好。否则,就会造成城乡割裂、城乡一体化畸形,所有关乎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愿景,都不过是一纸空文,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总是涉嫌对“三农”侵占与掠夺。

给“三农”一个恰当的地位,本质上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也概莫能外。没有农民生活质量或幸福指数的普遍提升及其权益的有效保护,“家庭农场”绝难产生、存在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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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强)
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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