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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农资政策导航线

2013-4-3 16:00| 查看: 134861| 评论: 0|原作者: 刘千里

摘要: 春归大地,万物正待复苏;政策导航,农资人蓄势待发。蛇年,又是一个充满着希望与挑战的一年,“蛇”我其谁,怀揣着激情与梦想的农资人,在新年新政策的导航下,开启了新的航程。

新《农药管理条例》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即将结束,不久出台。

相比旧的农药管理条例,新条例主要在几个方面有所调整:在农药登记方面,农药登记将不再受生产企业定点限制,任何个人可以申请新农药登记;允许已经取得登记证的企业,向其他企业转让登记资料,实现数据共享;农药登记证可像股票一样转让,直至流转到生产企业为止;对任何登记造假企业,一经发现,5年内不能再申请新产品登记。在生产委托加工方面: 全面放开委托加工的审批,推进行业生产资源共享。在农药经营方面,恢复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缩减全国35万个经营店;建立产品流向可追溯机制,实施农药召回制度。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将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卖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用药的问题”。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将赋予农药管理新内涵和新要求。结合我国农药和农业生产实际,农药管理工作将会从引导产业升级、强化审批控制、提高登记门槛、设立经营许可制度、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落实执法威严等多方面入手,解决目前业内存在的使用超剂量、部分作物无药可用、经销商主导用药、洋品牌得宠、基层执法尴尬等问题。

同时,近年来,中国农药工业发展迅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农药使用超标和非法添加,农药残留问题,非法经销,假农药以及专利侵权问题,隋鹏飞表示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的审批和管理更加严格,这将助推农药行业兼并重组的步伐,有利于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农药市场的规范化。

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12126日,农业部官方网站消息称,农业部与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也将在新标准实施时废止。从201331日起,中国将实行检测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由于此前检测农药残留的标准不是强制性的,故在检测中缺少统一的依据,新国标的出台则可实现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此后农民也需要按农药产品标签合理进行用药。

据农业部介绍,新标准中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并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28种作物组780项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小麦粉、大豆油等12种加工制品59项限量标准)。另外,新标准还涵盖了艾氏剂等10种持久性农药的再残留限量标准。

农业部认为,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农药行为,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于2013215日实施。这意味着,凡是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同款产品将不论批次全部下架。

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

相关专家表示,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国务院《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20121229 ,国务院以国发〔201265号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我国生物产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显著增强,在全球产业竞争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置。到2020年,生物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增强生物农业竞争力。

围绕粮食安全、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国丰富的农业生物资源优势,加强生物育种和农用生物制品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快开展新品种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完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农用生物制品标准化高品质发展。到2015年,生物农业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推广一批新技术与重大新产品,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生物农业企业。

该《规划》对生物农药、生物种业及生物化肥等农资企业的发展给予极大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生物农药作为生物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这一产业政策的引领之下,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在《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农用生物制品产业化,推动高品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杀菌剂或杀虫剂、天敌生物等生物农药产品产业化。

《农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于201211月公布的了《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133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不但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还将进一步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据介绍,该条例解决了此前《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对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高度重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为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发挥支农惠农作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二是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三是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4.5%,粮食亩产首次达700斤以上,单产提高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达80.5%。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311日起正式施行,将进一步夯实我国农技推广基础,推进农业技术推广。

2012年中央1号文件重点部署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出台了以“一个衔接、两个覆盖”为标志的一整套支持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过去一年,农业技术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和发展,并为粮食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

此次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做出了一些改变。

首先,明确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新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其次,因地制宜设立区域性推广机构。结合现实情况,新法增加了可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新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第三,乡镇技术岗位全为专业技术岗。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占用业务人员编制,是各地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新法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其中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2013122日,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社保部、国土部、商务部、央行、国资委、国税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12家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包括农业产业化在内的九大行业和领域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此后农业部表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指导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自主地开展兼并重组。 此次文件首次明确将“农业产业化”列为需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点行业。意见涉及“农业产业化”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昨日在部署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时表示,今年重点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创新机制及扶持政策研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多种形式金融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龙头企业“走出去”战略等重大问题研究。

(编辑:刘千里liuqianli16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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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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