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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四: 土地流转确保农民主体地位

2013-4-3 15:25| 查看: 115724| 评论: 0

摘要: 核心提示:不管是创新经营体制还是家庭农场的发展亦或是企业投资下乡,没有一个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就无法保障农民的切实利益,无法保障农民在农业中的主体地位,那么农业经营体制的建立以及家庭农场的发展都只是“ ...

解读一:

鼓励——土地向新型农业主体流转

由于创新农业生产体制和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需要,一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中央鼓励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障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守住一条底线”,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专业大户承包的土地要达到一定规模,至少有几十亩地,而且种地要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的一种经营形式,它要求家庭成员要作为主要劳动力,租地的期限比较长,农业机械装备还要达到一定的水平;农民合作社则是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特点是吸收入社农民,进行规模经营。

报道指出,过去,在我们的农业生产经营中,小户、散户占的比重比较大,这就导致生产效率不高。今后,上述三种生产经营主体,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他们也将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

 

解读二:

监管——工商企业租赁土地受限

一号文件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然而有一些企业打着“种地”的幌子,跑马圈地。这种资本下乡的背后不是农业的魅力,而是土地的诱惑。

部分新主体仍存在“虚胖”、名不副实等问题,在集约化、专业化等方面有所欠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背后,大多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许多只挂牌子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企业入农也出现了“非粮化”、跑马圈地等倾向。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小映认为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引进一些工商企业,但是又要防止工商企业的不良动机,对他们租赁土地,要进行准入的管理,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地租赁农民的土地。王小映说,对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或整个从事家庭农场的人员来说,一个是水平要够,再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的期限也要相对长期。家庭农场政策规范发展有两方面着眼点:一方面是让农民自己流转土地,对于进入城镇的农民,引导他,鼓励他把土地转出去,不要形成大量的农民进城市定居生活,土地又不流转、撂荒,这样对发展规模经营确实是不利。另一方面,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引进一些工商企业,但是又要防止工商企业的不良动机,所以,对他们租赁土地,要进行准入管理,尤其是工商企业进入土地,要受让土地一定要有许可。

  

解读三:

保障——农地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在过去,曾出现过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了,却没及时得到相应的补偿的现象,离开了土地的农民,再没有工作和社会保障就会变得无依无靠。

 今年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补偿金不落实的不得征地这一条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过去曾有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没钱,政府也没钱,先把农民的地征了,农民自行解决生计,之后再把补偿金给农民。而农民拿到补偿金往往是好几年之后,在这期间,农民流离失所,找不到工作,很难生存,这会引发很大的矛盾。提高农民在征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阻力很大,究竟多大的比例合适,争议太大。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挺好,因为这个政策这几年争议太大,被滥用的情况很突出,应该严格规范。

  

解读四:

确权——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一号文件提出5年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登记工作其实已进行了老长时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确权工作从2008年开始启动,国务院还专门发文,本来该工作早该完成,这次专门在一号文件中提出5年的限期,可见此工作推进的难度。确权的确是一个非常麻烦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经费问题,权限划分问题,增加难度问题都待解决。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这样解读: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建议提示:

企业资本下乡,要专注农业产业链

国家出台政策鼓励资本下乡,流转土地,这一切都是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农业的有序发展,为了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

企业资本下乡是市场取向?是政策指引?还是禁不住土地的诱惑?我想政府的扶持政策不是被用来投机倒把,是为了数亿计的农民能过上一个好生活。所以如果企业要投资农业,就要专注于农业产业链,切切实实的发展农业,为农业服务。

同时,企业资本下乡应发展适合其规模的种养殖业,不建议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的土地,适度规模的家庭种植才是最适合当前中国发展的种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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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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