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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关系:现代农业必须完成的改革

2013-3-13 14:25| 查看: 126069| 评论: 0|原作者: 胡晓群

摘要: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城市产业资本开始涌入农业产业领域,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但是,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没有形成惠及各产业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并使农户 ...


农民主体:重塑农商关系的经济伦理基础

虽然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使“合作社”显示出比“公司制”更强的生命力,但是,其利益分配机制只是农业内部产业剩余的有限挖潜,空间相对是有限的。从这个角度看,以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合作社”治理模式,只能成为中国农商关系构建的一种过渡形态。

比如,由于农业产业边界未能得到有效拓展,因此在农产品销售上,“合作社”通过与粮食储备公司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走订单式生产的商业物流模式,以确保农产品的市场销路。显然,这还只是一种松散的农商关系的治理模式,农产品生产者和贸易商之间未能形成一体化的运作思路。

合理的农商关系的构建,需要在继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业的产业边界,并逐步实现农业产业治理绩效的跃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农产品价格,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农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深,农业产业的主体地位逐步加强,使建国后以统购统销为主体特征的“剪刀差”机制受到严峻挑战,传统的农商关系面临重新调整。然而,在经济惯性的作用下,中国农业一直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农户作为生产主体需要以市场价值购买农业投入品,凸显农业产业主体性特征的农商关系始终未能得到科学确定,农产品价值也始终未能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农商关系逐步恶化。

其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具体表现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处于割裂状态,农业物流配送领域一般为城市资本所掌控,农产品配送渠道等旁落他人,农户因此丧失对农产品的定价权。虽然农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持续攀升,但农民从中所得极为菲薄,这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转型的痼疾,也是合理农商关系得以确立的重大障碍。

事实上,农业现代化先行的发达经济体都十分重视农商关系的顶层设计,并且在这个体系中坚持农户的主体地位。发达经济体通过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美国、荷兰的合作社、日本的农协,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大的市场和品牌影响力,在农业物流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合理农商关系的重要基础。在这种农商关系中,农户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一般在自愿基础上联合投资,组建规模更大的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不仅在农资采购、农业生产等方面实行联合以达成降本增效,更将农业的经营边界进一步外延,在农产品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销售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等环节上展开合作经营,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最终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发达经济体的农业产业治理模式,使农商关系得到了合理确定,农户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公平地获取了劳动价值的等价交换权和入社资本的社会平均利润索取权。有关资料显示,日本、韩国等国的农民收入和城镇居民收入比接近11,而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的差距却连年攀升,2011年两者之比达到3.131。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农民在农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势必成为构建合理农商关系的伦理基础。

 

农商关系:现代农业治理必须完成的改革

构建新型的农商关系是我国重塑现代农业治理秩序的重要一环。在这种新型的农业治理秩序中,首先需要坚持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实现农业生产者的大规模联合,以农业微观基础的创新,凸显农民在农业利益分配机制中的主体地位。

遵循这种思路,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的创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一般是农业合作组织,成为农产品物流体系中的市场主体。当前,由于我国农业物流主体的规模较小、服务能力差、竞争力不强,城市资本在其中同样具备巨大的成长空间。

城市资本可以通过技术、物流渠道等创新,与农业合作组织通过横向联合或资本合作等形式组建新型的物流主体,共同参与农产品物流体系的构建,完善物流服务和推动物流业态创新,促进物流领域的竞争,降低物流成本,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通过资本整合加快农业经营的对外开放步伐,加强与域外农业物流企业在物流与配送技术、教育、管理咨询等领域的联系和合作,实现农产品交换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演进,进一步提升农业绩效,优化农商关系。

从发达经济体的成功经验,以及农商关系的内在发展要求看,政府在构建新型物流体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当前,在逐步实现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基础上,政府要鼓励和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通过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步伐,为实现农产品的货畅其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来约束农商关系相关主体,协调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潜在纠纷。

此外,政府还负有对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规避的责任。实际上,在上述微观经营机制的构建中,虽然对职业经理人遭受农业自然灾害规定了相关的救济条款和协商机制,但客观而言,这种风险规避机制还存在较大的运行缺陷。因为职业经理人的竞争者,一般是与“合作社”成员较为熟悉的农村能人和农业技术人员,他们缺乏较强的风险规避能力,缴纳极少的甚至不缴纳风险保证金。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职业经理人很难承担风险损失,导致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难以为继。为此,建立以政府、创新型合作组织和城市资本共同参与,并实行风险共担、损益共享的农业保险机制,以强化现代农业产业主体的经济预期,增强其生产积极性,也是重构现代农商关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更为关键的是,政府要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强化现代农业的安全预警,对相关产业的生产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周期调节,平抑农产品供求形势,消解农产品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的错误指导,确保农户在增产的同时能够增收,使合理农商关系在多周期农业生产中持续升华。(编辑/惠永生 huiyongsheng3210@126.com)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评论或见解,请发邮件至编辑邮箱,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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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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