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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零关系春天依然遥远

2006-2-1 08:00| 查看: 241671| 评论: 0|原作者: 张新宇

长期以来,利用不合理费用压榨制造商利润、恶意拖欠货款和虚假促销似乎已经与中国的零售企业密不可分。而前两个问题更成为国内零售业日益凸现的供零冲突的焦点。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商务部在去年8月推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时候,大量制造商会寄希望于这部仍处在“征询意见”状态的《管理办法》可以解决困扰他们多年的问题。
一种较为乐观的观点是:随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公安等诸多政府部门的介入,以往供零合作中备受关注的“不公平交易条款”、“恶意拖欠货款”、“不合理的终端费用”、“零售商挤压供应商利润”等问题将逐渐缓解,并最终在法律的规范下得以最终解决。迫于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的威慑和约束,零售商行为得以规范,供应商从此不再受“资金占压”和“高额费用”的压迫,似乎中国供零关系的春天也将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而即将来临。然而,事实却极有可能不会按照政府部门的良好预期方向发展。至少对于家电零售行业而言,这部法规出台后很有可能不会起到预期的积极作用。

在整个行业无序竞争结束前, 终端费用条款无法真正在家电连锁零售商中得到实施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家电零售商通过不合理的终端费用挤压供应商利润,使得制造商利润下滑,这将对中国家电制造行业发展和创新造成毁灭性打击。”这种论调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观点,似乎中国的家电制造商身上承载着整个民族崛起的希望,他们将凭借对国内市场的绝对占有率和不断扩大的出口给中国经济带来更多的活力,而家电零售商似乎成了绊脚石,不断增加的终端费用则更是罪魁祸首。但是,在当前的竞争环境下,作为非主营业务收入的促销费、进店费和展台费实际已经变成家电连锁零售商实现利润的方式。与主营业务利润不同的是,这些收入不会占用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于零售商而言,只要有足够的门店数量和足够大的销售额,这些所谓的“不合理费用”是最容易获得的那部分利润。放弃这部分收入,零售商将不可能实现盈利。
在政府立法改变家电零售行业的无序竞争之前,零售商不能改变其盈利模式。而商务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生硬的方式由于未能充分考虑零售商的合理利润,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迫使零售商使用更加隐性的方式从制造商那里获取利润。

零售商拖欠货款的行为不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而有根本的改观
《管理办法》对于付款期限的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零售商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不能获得高效的低成本融资渠道的前提下,那些不准备放弃大规模门店拓展和非零售业务的家电连锁零售商不可能在短期内抽回被占用的资金,因而也就不可能做到及时付款。
至于第二十七条所提及的零售商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由于具体实施的复杂性将成为一纸空文。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的一种可能倾向是:家电连锁零售商为减少资金占用,将增加代销商品的比例,以减少资金占用,这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前提下,《管理办法》可能会因为无法实施而陷入失败
抛开零售商的盈利能力不谈,通读整个征询意见稿,我们似乎看到很多的责任主体。这些主体包括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商务部、工商、税务、公安,甚至还有质检、价格等众多的政府部门。可是我们仍然看不到有任何可行的方式能让诸多部门进行协作与配合,让《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
同样的,由于看不到明确的执行部门、执行方法、执行频度和违法行为处理方法,笔者对于《管理办法》的最终的可执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意见。也许,供应商们更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条《管理办法》实施日起,零售商注册地所在的工商部门须于每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新签订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新签合同的10%,如有明显涉及摊派和变相摊派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对零售商处以商品价值50%,最低不低于5000元的行政罚款……
第二十六条各地工商部门承担接受拖欠货款投诉的职责,工商部门有权根据供应商投诉对零售商提出质询,对于违反合同延期支付货款且在五日内无改正行为的零售商,工商部门有权处以不低于应付款项5%,最低不低于5000元的行政罚款……
综上所述,《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的完全施行仍面临诸多障碍,供零关系并不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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