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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止不住的殇

2012-6-26 11:10| 查看: 158236| 评论: 0|原作者: 宋继文

摘要: 农药标签不仅具体体现了一个农药品种的身份,一个好的农药标签还可以指导人们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因此,农药标签是农药管理的重要内容。

前不久,在开展“三查三进三解”主题教育活动中,笔者参加了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下基层民情大调查、民生大走访活动,结合走访笔者对永寿县农资市场上农药标签标注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

问题依然突出 管理仍需努力

目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施行多年,市场上的农药标签现状如何呢?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农药标签合格率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其具体表现为:

  一是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标注农药名称。

《办法》规定,农药名称的标注应当显著、突出、醒目,应醒目的标注在标签上部或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的显著位署;商标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部位,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但是有些农药生产企业在取消农药商品名称后,虽然标签上不再继续标注商品名称,却设法在注册商标上做“文章”。他们把商标名称用较大的字号标注在标签显著的上部位置,并且字体颜色与背景色反差强烈,通用名称却用比较小的字号标注在其次位置。如:某企业商标为“民宽”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某企业商标为“嘉奖令”的“已唑醇”等就是如此标注的。还有的刻意在颜色上淡化通用名称,或通过作物、图案等遮盖有效成分含量。调查发现,这一问题比较普遍,连一些比较大的企业的产品也或多或少存在此类问题,想以此吸引农民的眼球。甚至还发现依然有标注商品名称的现象,如某企业的乙酰甲胺磷,标签上标注了比通用名还大的“高渗”商品名。

二是在标签上擅自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

《办法》规定,农药标签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调查发现,有些企业的农药产品,本来只登记了一两种适用作物或一两个防治对象,却在标签上标注了较多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如某企业生产的高氯·甲维盐,登记适用对象是甜菜夜蛾、小菜蛾,然而标签上却标注着12种害虫的图片,无疑有扩大使用范围的嫌疑;又如一种叫“百虫流麟”的产品,宣称对水稻、果树、棉花、小麦、蔬菜、大豆、玉米、花生、油菜等作物均有效;有的还宣称他们的产品可“壮苗、治病、增产、青秀”等。忽悠消费者,让农民以为这是“灵丹妙药”,能见虫杀虫、见病治病。目前有不少农药产品都存在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现象,这也是另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三是标签标实不符,有“拉大旗作虎皮”之嫌。

《办法》规定,标签上只能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但是有些农药生产企业就在内地,却设法在台湾或香港注册一家公司;有些企业甚至编造一个什么国外公司名称,将生产企业名称用比较小的字号标注,而将所谓的公司名称用较大的字体、鲜艳的颜色标注;一些企业为傍名牌喜欢把科研机构、国外单位等搬上标签。如标称某某知名公司总经销、总代理等;随意标上天津、武汉、上海等大城市或日本、美国等国外企业名称。让农民以为是进口农药,这类产品大多都是假洋鬼子。

  四是在标签上违规标注夸大其词的广告语。

《办法》规定,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农药标签不能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能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但是有些生产企业却在标签上用鲜艳的字体标注上广告语,如什么“国际领先技术”、“进口增效剂”、“专利产品”、“全国独家登记”、“中国独家生产”、“全球唯一最高含量”、“土地的忠诚卫士”、“要么打么”等,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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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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