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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谁在公司抢班夺权》第五章 开始决裂

已有 280995 次阅读2011-9-13 16:20 |个人分类:企业管理|系统分类:营销实战

201011日之前,陈晓和国美一众高管的背叛行为还是偷偷摸摸的。20102月,随着检察院正式向法院起诉黄光裕,陈晓等人的背叛变得明朗化了。

 

 

 

陈晓落井下石,追杀大股东

  2010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对黄光裕提起公诉,黄光裕方面聘请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杨照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根分别为黄光裕、杜鹃和许钟民辩护。

  黄光裕其中有一项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国美方面也聘请了律师参与庭辩。但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明显能够感觉到国美律师与黄光裕方面律师不太协调。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按照常理,国美律师是会主动承担责任以减轻黄光裕的责任的。

  而如果国美承担责任,黄光裕量刑会减轻,对于国美来说无非是罚钱而已,不会再有其他责任人被牵连进来。不过,国美反其道而行之,推卸单位行贿的责任,将责任直接推给黄光裕个人。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大概意识到,陈晓已经完全与黄光裕“切割”关系了。

  414日,在位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的第三法庭,进行黄光裕案开庭前的示证工作。双方律师之间没有互动将陈晓与黄光裕不和的事实完全暴露出来。到422日,在庭辩的时候,这种矛盾暴露得更加充分。

  在庭辩中,国美的律师当庭表示,国美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获利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的请托,黄光裕提出请托的内容与国美无关。

  黄光裕本来是希望国美能够主动揽过去部分责任,以此减轻自己的罪过,但国美律师的做法让他和亲属感到失望。

  早在开庭之前,国美还做了一件让黄光裕感到寒心的事。

  201031日,国美公告称,公司已于2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据起诉书副本显示,公司及其前主席黄光裕涉嫌单位行贿罪,涉及金额456万元。

  将黄光裕行贿罪界定为单位行贿罪,让一心与黄光裕“切割”关系的陈晓和他的团队感到突然,国美对外公告,强硬地否认涉嫌单位行贿罪,并聘请资深刑辩律师进行积极抗辩。

  国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

  这个声明就是告诉各方,国美没有发现有钱用于行贿官员,那么黄光裕的行贿罪怎么可以认定为是单位行贿罪呢?应该由黄光裕自己承担责任,并且,黄光裕行贿也不是为了国美。

 

  如果黄光裕被界定为个人行贿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行贿罪,按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美否认单位行贿,则黄光裕就需要背负个人行贿罪的罪名;同时,国美否认通过行贿获利,则假定最终法院还是认定国美单位行贿,则国美可以辩解为是黄光裕个人获利了,这也会加重对黄光裕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3条还规定,单位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的,刑期仍然会高于五年。

  为了做实“国美与黄光裕没有关系”,就在黄光裕案开庭前,北京国美开始进行门店改造,试图打造新形象。这是一项劳民伤财的事,在2007年的时候,国美刚刚进行过一轮换标工作,原来的商标是像一个家的图标,配以绿色和黄色,醒目、时尚、大气,陈晓主导下换的商标,以红、黑、白三种颜色搭配为主,陈晓做这些都是为了摆脱黄光裕的影响。

  如果说陈晓和黄光裕是在经营战略上有分歧的话,那还属于内部矛盾。但这次在法律上,陈晓坚决地反对黄光裕,则是将矛盾彻底演化为敌我矛盾了。

  陈晓巧施“离间计”,黄光裕、竺稼双双中招

  陈晓心里虽然打定主意要背叛黄光裕,但直到20104月底,他还没有将自己的企图完全暴露在黄光裕面前,黄家人只是感觉到陈晓不听命令,对黄家人也不太尊重,要么就是拒绝见面,要么就是冷眼相对。

  陈晓在暗生反叛之心的时候,也开始为自己秘密筹划后路。他开始安排原来永乐的老部下,在上海调研家居用品市场,做可行性研究。陈晓的如意算盘打得很精——进,则可以与黄光裕放手一搏;退,可以回到上海继续创业。

  黄光裕此时还没有看穿陈晓的背叛意图,他没有看到陈晓忽冷忽热的表情背后,其实是在等待一个可以公开摊牌的机会。陈晓考虑得很清楚,如果他毫无理由地公然背叛,会招致铺天盖地的骂声,他夺取国美控制权的企图心就会暴露。因此,他需要寻找一个可以用来证明自己背叛黄光裕是正义之举的理由。

  陈晓不露声色间诱使黄光裕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为他背叛创造了条件。20104月,陈晓通过特殊管道传递一个信息给狱中的黄光裕,他认为贝恩有想吞掉国美的危险,希望黄光裕在2010511日召开的周年股东大会上能够就贝恩3名董事人选入驻国美董事会投反对票。

  黄光裕对于2009年贝恩注资国美时候的条件本来就有顾忌,陈晓这次递话让他的危机感更加深了,他毫无保留地选择相信陈晓。但是,他没有想到的是,其实陈晓是想在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之间制造对立,这样,他作为小股东兼国美董事会主席、总裁才可以成为黄光裕、竺稼都要争取的人,由此,他才能真正成为国美的当家人。否则,在国美第一大股东缺位的情况下,当时很强势的贝恩控制住国美董事会后,陈晓只能听命于贝恩的命令行事,这对于心高气傲的陈晓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在国美危机爆发之后,有很多评论认为,当时的陈晓不过占有1.47%的国美股权,他怎么可能想去争国美控制权呢?其实,这些人没有想明白,在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势均力敌、互相争斗的时候,陈晓和他的团队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是不是就获得了实际控制权?

  陈晓为了自己的野心,让黄光裕损失惨重,也让国美丧失了发展的黄金时机。同样的,遭受损失的还有国美的高管、品牌、员工利益以及贝恩的利益。当然他个人没有任何的损失,薪水、股票期权照拿,黄光裕原来给他在五星级酒店公寓租的房子他还在住,给他配的迈巴赫汽车他也还在开。

  陈晓出面谴责大股东,黄光裕处境愈发艰难

  2010511日,黄光裕通过代理律师在周年股东大会上对贝恩发难。对管理层提出的12项决议中的5项投了反对票,包括委任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黄光裕这样做正好掉进了陈晓设下的“陷阱”,这正是陈晓一直在等待的机会。不明真相的媒体当时正处在对黄光裕的批判情绪中,认为这是黄光裕的一记“昏招”,媒体的人都在想,既然你都已经身在监狱里了,怎么还能反对管理层呢?而贝恩竺稼也对黄光裕的做法相当恼火。

  黄光裕的“昏招”为陈晓提供了表演的机会,他立刻以贝恩铁杆支持者脸孔示人,反对黄光裕的决定。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晚,陈晓紧急召集王俊洲、魏秋立、孙一丁等人召开董事会,强行任命贝恩资本的3名人员为国美电器非执行董事。

  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如果有董事缺额,董事会有权任命新的人选,直到下一个股东大会上重新表决通过新的人选。但是以后如股东发起临时股东大会和召开周年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人选都必须重新选举,一旦获得股东大会正式表决通过,临时董事任期可以达到3年。

  陈晓对外放话,此前几天公司就获悉大股东黄光裕要投否决票,但他已与黄光裕的妹妹黄秀虹进行了沟通,因为这可能导致公司因违约而赔付贝恩巨额资金,对公司十分不利,也对黄光裕不利,伤人伤己。

  512日,国美董事会的声明称,董事会对于两名联属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反对重选贝恩投资的董事人选及其他议案“深感遗憾”,并称:“我们深信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普通股东的意愿,并肯定不能代表整体管理层及董事会的意志。”在周年股东大会前,陈晓对于“去黄化”还遮遮掩掩,从这之后,他开始大张旗鼓地“去黄”,不但如此,他还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借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陈晓急匆匆地否定股东大会的决定,在他心中,董事会权力已经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在任何一个市场体制内,只有股东大会凌驾于董事会,股东有权选择董事,还从来没有发生过董事会选择股东的案例。陈晓不但自己公然安排贝恩3名董事进入国美,还放出连环炮,对黄光裕恶语相向,全然忘记了黄光裕对他的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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