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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二八法则的三大假设

已有 169457 次阅读2010-9-20 08:35 |系统分类:公关传播|

运用二八法则有其严格的前提假设,离开这些假设来谈论该方法的普遍适用性,无疑会导出十分荒谬的结论。
    第一个假设是具备事前判断关键与非关键事务的各种信息,否则就无法判断关键少数与一般多数。对于这一关于信息可获性的假设,实际上是有疑问的。由于“二八法则”常常出现在复杂系统中,受到复杂多因素的作用,会出现诸如混沌理论所说的“蝴蝶效应”等情况。如果无法事先确定哪些是少数关键因素,人们也就不可能提出操作对策。
    第二个假设是,所找到的关键事务或环节是可调控的,即二八法则所涉及的关键因素是人类群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它是一种人类决策可改变、可利用的规律。否则,如果找出的关键因素不是管理者及企业力所能及的,硬要试图违背理性去加以改变,这正如头撞南墙、鸡蛋碰石头。从这个角度上看,除非管理环境在其存在方式、发展趋势、运行模式、因果关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可预见、可操作特性,否则二八法则就只有解释,而不具有预测性,对管理者来说等于无效。
    第三个假设是,少数关键要素与多数一般要素这两者之间独立不相关。事实上,在管理系统中,关键少数与一般多数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关系。因此,对有机系统进行肢解的办法来获得所谓的关键因素,而把其余的部分均归为所谓的一般因素,这种方法非常荒谬。应该看到,伴随着肢解的进行,管理系统中原有因素的关键、非关键性质必将发生变化,这会破坏“二八法则”所说的努力与结果不平衡规律。更何况,如果结果不平衡是一种不可改变的状态,那就不可能通过抓重点式的人为努力而使其变成平衡。
    在以上三个假设不符合的情形中,如果盲目使用法则,试图据此调整工作重点,实现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的目的,其最终结果完全有可能掉进管理者自掘坟墓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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