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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法律解读

2011-12-6 16:23| 查看: 317848| 评论: 0|原作者: 高志玲

摘要: 事故频发的法律原因 立法缺位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它为以后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框架,也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于7月20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部分问题做了细化。但是,但总体来 ...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做到“执法必严”
要解决目前的分段、多头管理带来的问题,就需要对目前的食品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是解决食品安全的明智选择。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整合农业、质检、工商、药检、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建立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机制,即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管理、而非笼统地协调,明确卫生部门为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配合工作,突出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现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验作用,又无需对现行法律作重大修改,由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即可实现。
另外,加强食品市场的市场准入管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对各部门的检验能力进行适当整合,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统一利用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统一监测计划、统一监测信息发布,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

及时有效地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违法必究”

一方面,加重食品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行政处罚方面,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罚款数额,使其得不偿失;刑事处罚方面,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处自由刑甚或生命刑的同时,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使其获利的目的彻底落空,消除其犯罪动机,真正起到惩戒、教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做了重大修改,即是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刑法回应,加大了对食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的形成心理威慑,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以达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
另一方面,实行食品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加大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要依法予以监督和惩罚。
(作者单位:河南新郑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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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玲)
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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