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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法律解读

2011-12-6 16:23| 查看: 319336| 评论: 0|原作者: 高志玲

摘要: 事故频发的法律原因 立法缺位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它为以后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框架,也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于7月20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部分问题做了细化。但是,但总体来 ...

多头执法,相互制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需“执法必严”。
《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管理模式,食品监管职能分解在农业、工商、卫生、质检、商检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分段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执法部门过多会引起各部门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各部门之间不能实现相互制约,而且也无法实现紧密配合,其结果是执法部门数量多但合力小,监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社会上流传的“八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即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形象写照。
《食品安全法》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在第四条专门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附则”部分对国务院做出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调整”。
但是,可能出于对我国各地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及工商、质检等部门垂直领导管理的现实等因素的考虑,《食品安全法》仍然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立法者权衡利弊后的现实选择,但是只要分段、多头管理的体制不变,则其弊端就无法避免。

以罚代刑,司法威慑力不强
食品安全违法及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可能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及时、有效的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制裁,一方面是对食品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预防其以后继续从事食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效仿其行为。
但是,现行立法的规定在司法中有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法律规则在实施中的约束软化,尤其是以罚代刑的问题,是刑罚成为纸上谈兵,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助长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之风。

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当务之急是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支撑,尽快制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小作坊、小摊贩监管规定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及食品从业者的行为提供法律标准。
另外,完善相关标准、产品认证、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尽快对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立、改、废的清理,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撑。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把几种标准统一整合为唯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在制定标准时,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并力求在食品安全的指标上尽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水平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做到“有法必依”
一方面,要正确引导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诚信守法;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着力打造诚信企业,深入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者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执法部门监管。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并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遇到问题食品积极投诉、举报,努力营造人人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群众消费的知情权,引导群众购买放心食品、名优食品,为社会提供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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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玲)
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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