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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连锁经营弊端防范

2009-6-16 08:00| 查看: 707307| 评论: 0|原作者: 钟幸玲 任大鹏

摘要: 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为了强化经营者在农资市场中的地位,连锁经营的主体必然会充分利用其优势地位,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通常会以以下方式表现出来:达成价格同盟统一价格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竞争法的角度看,统一定价剥夺了农资购买者对交易价格的谈判权利,由于连锁经营本身减少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农资购买者的农民会由于缺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连锁经营者的价格条件;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经营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竞争对手越少越好,连锁经营者也不例外,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连锁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危害

排斥小规模经营者

农资连锁经营是在政府推动下开展的,把生产规模比较大、质量好的企业联合起来,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以严格控制农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因此,在加入时很多小规模生产经营者会因未达到这些标准而被排除在连锁经营的网络之外。这种模式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资市场上价格暴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但是,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才是职责,不能为了其监管的便利而过度干预市场的经营。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给连锁经营者做了宣传,也间接否定了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这本身就造成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公平状态,有违市场竞争的原则。

 

可能导致垄断

连锁经营体系里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经营过程中间环节减少,信息共享,建立品牌等规模效益的形成,成本不断下降,同时由于其技术水平比较高,质量也比较好,在具有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基础上,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就有更大的利益空间,这利益空间可能是经营者自身取得,也有可能是通过统一定比较低的价格,让利于市场上的购买者使农民得到优惠。但是,不管是企业自己得利还是让利于消费者,都在客观上提高连锁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其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当市场占有率到了一定的比例的时候,统一的价格联盟就很可能造成对其它生产经营者的限制,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从而排挤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因为小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往往比较高,在价格竞争中很可能被迫退出市场。市场上农资连锁经营者们占有绝对优势,并控制了价格的时候,垄断就形成了,这时农资连锁经营在市场上的地位就不能保证其进入市场时的初衷,此时必然会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助长地方保护主义

农资连锁经营都是以某一区域为一个范围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的农资连锁网络形成,需要有稳定的货源,稳定通畅的物流,从而渐渐形成自有品牌。当一个范围内有了稳定的市场链条时,政府监管就变得非常轻松,此时政府往往会为了维持本来就比较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对外来的经营者或品牌进入这个区域制造各种阻力,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农资市场的充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可能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所有的生产经营者来说,如果能控制市场和操纵价格,就能少花成本而获得超额的利润。而要控制市场,限制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对于普通的生产经营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并凭借这些优势在竞争中取胜。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优势企业进行联合,提高了他们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当连锁经营网络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对其他的小生产经营者造成威胁,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利益;同时也限制和剥夺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和价格的选择权,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地位。

农资连锁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会用各种优惠和承诺吸引消费者,在这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从而慢慢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值得担忧的是,当农资市场中连锁经营者取得绝对的优势后,他们的承诺可能会因为竞争的不足,监督不够而得不到实现。市场上的农资产品也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和服务,因为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少了,而且信息也不对称。在农资市场上,购买者本来就处于信息弱势,对于产品的质量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而且购买的选择本来就少。连锁经营发展壮大之后,改变了市场结构并形成优势地位时,购买者的选择余地就更小了,信息的不对称也会更加严重。这对于购买者来说就更加不平等,保护农资消费者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农资连锁经营的弊端防范

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混乱,保证了农资的质量、价格和服务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防范和限制其弊端,从而推动农资连锁经营的有序健康发展。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就农资市场而言,政府两大职责是: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农民也就是农资消费者的权益。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加强监管是主要的方式。但是农资市场的监管往往会走向两个误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二是为降低监管的成本而只监不管。这两种方式从长远来看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农资连锁经营是政府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其中不少企业都享受了政府给予的税收、信贷等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在市场管理上,监督检查不能因为是被扶持企业而放松,应该就连锁经营这种模式建立相应有效严格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资质量和服务的检查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农资市场关系到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调整监管方式,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有效保护农民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保持相当数量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如果片面发展连锁经营,排斥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就会导致特定市场区域内竞争对手的减少,从而形成有利于连锁经营者的市场格局。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连锁经营者就很可能利用其在农资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损害农资使用者的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农资使用者是广大的农民,由于知识水平、交易经验和农资使用规模的制约,农民本来在农资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取得优势的市场地位,必然会强化二者在农资交易中的不平衡格局。因此,为鼓励竞争,保护农资使用者利益,就必须在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同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建立农资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

农资连锁经营一个隐患是可能形成农资市场的垄断,而且是在政府推动和扶持下形成的优势地位造成更加严重的市场障碍,《反垄断法》出台将使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另外,农资市场是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因此,对于农资市场该有特殊的规制,应该在给予保护和扶持的同时保证农资市场适当的竞争空间,引导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严厉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各种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保护其他农资经营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农资市场上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农资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因此,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充足的、真实的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选择权。

综上所述,农资连锁经营对于保证农资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经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却也给农资市场的竞争公平性带来了隐患,可能造成农资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比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甚至垄断等市场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为保证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有效发挥,防范其弊端,应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另外,呼吁《反垄断法》对农资市场做出特殊的规制,并尽快制定和实施,以使市场法治更加完善。

 

(编辑/惠永生 huiyongsheng321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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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幸玲 任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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