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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科技向善,而是企业止恶

2019-6-24 08:11| 查看: 64022| 评论: 0|原作者: 胡志刚

摘要: 将“科技向善”作为企业愿景,存在着概念的误读或置换。具体地说,是以“科技伦理”的诉求混淆“企业伦理”的义务。


  且不论腾讯、谷歌这两家企业在企业伦理行为上的各自表现如何,仅就讨论问题的范畴而言,笔者以为,将“科技向善”作为企业愿景,存在着概念的误读或置换。具体地说,是以“科技伦理”的诉求混淆“企业伦理”的义务。

  科技伦理,调节的是人与技术的关系;规范是在观念和道德层面上人类从事科技活动时的行为准则;针对的是人类因为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如原子弹、克隆、基因所引发的生存威胁与生命尊严挑战。譬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企业伦理,调节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关系;规范的是企业市场行为中的经营伦理和组织内部活动所引起的管理道德;针对的是企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对于社会与环境的冲突与摩擦。譬如欺诈、恶性竞争、鼓励“996”等。

  今天,互联网企业所面临的企业伦理问题主要包括:用户隐私、数字鸿沟、网络沉迷、低俗营销、信息过载、注意力碎片化、由头部效应导致的平台垄断等等。显而易见,无论原因还是范围,与科技伦理矛盾均不相同。就其本质而言,互联网企业伦理问题,无一例外都是企业在追逐其利润最大化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溢出的负外部性效应。这是由资本追逐超额利润的本性决定的,资本天然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重新认识企业的本质

  笔者认为,要理解今天互联网企业所面临的伦理挑战,有必要重新认识和定义企业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这才是真正理解和调节现阶段企业伦理矛盾的一把钥匙。

  一说到“什么是企业?”,很多人可能立刻会找到一个形成普遍共识的定义: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其实,这只是一种19世纪末以来传统的企业观念。它植根于产权理论,即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企业奉行股东至上原则,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企业(股东)利益的最大化。20世纪早期,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这一理论的支配之下,在政府监管和法律层面上,对企业经营行为基本采取放任自流和自由竞争的态度。企业只代表资本的利益,将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的,也导致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全面发展目标之间不协调的冲突问题。

  在美国,企业的本质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对现代企业作用和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其中,不乏惊险绝伦的多方力量的角逐和博弈。1932年,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在论文《董事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他从企业“委托-代理”理论中获得启示:既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企业经营者(董事)必须承担他们对于股东的责任(盈利),那么,他们也可以和必须平等地承担其对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多德“新责任理论”,否定了企业经济组织的性质,而将商务型公司看作是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营利功能的经济组织。多德明确反对“股东至上”,他认为,企业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

  20世纪60年代初期、70年代中期以及90年代形成了几次高潮,到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主流观点终于形成统一认识,公司不再仅仅是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是攸关方的“利益共同体”。

  培养制衡的社会力量

  复旦大学张维为教授在《中国超越》一书中指出,一个好的社会治理结构,必须实现政治力量、资本力量和社会力量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当今世界经济形势中,出现一些反全球化的声音,原因是深刻而多方面的。20世纪90年代起,以信息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与“新自由主义”的强力联合,跨国企业、互联网公司,纷纷成长为一个个庞大的经济巨兽,如Facebook和苹果公司,彻底冲击着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关系,就某方面而言,乃是原因之一。限于议题,本文不做展开讨论。但对于中国的大型企业,尤其是作为资本密集型代表的互联网企业,笔者强调和呼吁的基本观点,一直未变:“在一个商业社会中,如果没有一股独立于资本且同样强大的制衡和监督力量,去审慎怀疑,甚至略带悲观地提醒着常识的存在,那么,在未来的某一天,语言的批判,可能就会变成残酷的预言。”(《销售与市场》2019年第2期)

  加尔布雷思在其名著《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American Capitalism:The Concept of Countervailing Power)一书中指出:制衡经济力量的最优化的即存答案就是建立抗衡力量。如建立工会、培养竞争对手等。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甚至曾经建议,要加强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教育,特别是在艺术、文学与娱乐领域的教育。他认为,这是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层次的唯一途径。这样做,可以防止某些形式的商业性低级趣味,也能保证人们有更健康的品味。(我们不得不佩服这些思想家对现实问题的关切之深。)

  罗列诸多观点,意在说明“幸福是奋斗出来的”。科技是价值中性的,但科技的应用,尤其是科技的商业应用,必须要培育体现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必须构建一个包括经济、法律和伦理在内的平衡的社会价值体系。

  走出道德训导

  行文至此,笔者想联系近期的另一个互联网企业热点事件—马云老师的“996幸福论”—做一下观点的延展。劳动和资本,恰好是简化的生产函数Q=f(L、K)的两个基本投入要素。作为成功的企业家,马云是值得尊敬的。作为企业家的诉求,反映在生产函数中,就是:某一特定要素投入组合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且只能产生的最大产出。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一次“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言论普遍被怼,在于其以一种道德训导的方式美化自己的权力滥用。请允许笔者抄录彼得·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结语中的一段话加以说明:“今天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有这种倾向,总喜欢摆出一副天皇老子的架势,要求管理人员对企业特别忠诚。其实这种要求,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滥用权力的表现。从对社会的政策以及企业自身的利益来看,这种做法是不可原谅的。公司不能自称(绝对不可自称)是员工的家、归宿、信仰、生命或命运。公司也不可以干预员工个人的私生活或者员工的公民权。将员工与公司连在一起的,只是一份自愿的、随时可以被取消的聘用合同,并不是一条神秘的、不可撤销的纽带。”

  任何华丽词藻和美好愿景,都必须接受现实的后果的检验。以道德的名义滥用权力比棍棒式的作恶更具欺骗性,也更为可怕。在当下中国的现实语境中,相比于资本的巨大力量,员工、消费者的话语权还是薄弱和微小的;社会(新闻舆论、学术界、第三方组织等)的力量也是不对称性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与其诉求“科技向善”,不如要求“资本止恶”。

  作者:经济学博士,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后

  编辑:卿文微信c44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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